请问关于上市公司广百股份虚假陈述的索赔
已回复2012/2/24 11:16:43
010年11月11日,财政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
(第十八号)》, 文中指出,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广百股份2008年度
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 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将账面价值11334万元的出租房屋建筑
物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以假发票列账97万元等多项财务问题.
早在被财政部处罚之前, 广百股份于2010年1月21日发布了《关于更正2008年财
务信息的公告》,称公司收到了财政部驻广东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公
司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通知》, 根据专员办通知,公司对财
务错误信息进行了调整处理.
在这份公告中, 广百股份"自曝"多达八项违规事实,包括公司未按规定核算让利
销售,多计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各3000多万元;公司未严格划分资本性支出与
费用性支出,多计2008年费用150多万元;公司未及时核算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少确认2
008年应付购货款3000多万元; 公司收到假发票列账的,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公司部分
出租房屋建筑物,未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 公司属下企业审计费63000元,应
由"销售费用"科目调整到"管理费用"科目核算;公司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的活动
费及学费,应补缴企业所得税;公司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付退休职工一次性补贴,未
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我想请问律师专家,针对广百的虚假陈述而造成的损失可以提起诉讼索赔,需要些什么证据?胜率如何啊
你好,广百股份索赔的条件是:在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1月21日期间买入广百股份股票,并在2010年1月21日及以后卖出亏损或一直持有的投资者。
需要准备的证据材料有:买卖广百股份的股票交易对账单、股东账户卡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
具体可电话咨询我们的维权律师。
回复人: 回复时间:2012/2/28 21:46: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