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起诉董事竞业禁止、自我交易案
基本案情:周某2002年开始至2006年间,受聘为北京一家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生产部经理,期间周某向A公司隐瞒其为另一家服装加工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股东的事实,周某以A公司名义与B公司签订了多笔加工合同,其中,2005年,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加工款59万多元,利润为15万多,利润率为26.5%;2006年,A公司向B公司支付了加工款23万多元,按26.5%的利润率计算,B公司获利6万多,两年间B公司共获利22万元。后来周某离职,一个偶然的机会A公司才得知周某过去为B公司大股东及法定代表人的事实,非常生气,觉得自己被骗了,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维权。
诉讼思路:臧律师认为周某的行为违背了《公司法》规定的董事法定义务,即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公司法禁止董事本人与公司进行交易。A公司可以董事损害公司利益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周某将违法取得的收入22万元归公司所有。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判决结果:法院最终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周某及B公司的收入22万元全部归A公司所有。
作者简介: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股东权益律师、金融证券律师,中国股东维权网创办人。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臧小丽律师 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520829251(可加微信)
13810949725(微信已满)
13651133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单位: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东方梅地亚中心2310
邮编:10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