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诉讼的法律规定汇总

作者:臧小丽律师 来源:中国股东维权网 发布时间:2009-6-6 19:49:54 点击数:
导读: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节选)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节选)

第三十四条 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臧小丽律师注:此条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

第九十八条 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臧小丽律师注:此条仅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百六十六条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2008421  京高法发[2008]127号)

第六部分关于股东知情权

第十三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履行《公司法》第34条第2款规定的公司内部救济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行使会计账簿查阅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股东知情权案件中,被告公司以原告股东出资瑕疵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五条 已退出公司的股东对其任股东期间的公司经营、财务请求提起知情权诉讼的,因其已不具备股东身份,人民法院应裁定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公司的实际出资人在其股东身份未显名化之前,不具有股东知情权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其已诉至法院的,应裁定驳回起诉。

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代为行使公司会计账簿查阅权。

第十八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就查阅公司会计账簿提起诉讼的,应当说明查阅会计账簿的具体目的、所查阅的内容与该目的具有何种直接关系。被告公司认为原告股东有不正当目的拒绝查阅的,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十九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公司会计账簿包括记账凭证和原始凭证。

第二十条 股东在知情权诉讼中要求对公司账目进行审计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规定了公司年度审计义务的除外。

 

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2004224日 京高法发[2004]50号)

7.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如何确定被告?
  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义务主体是公司,涉及股东知情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

 

四、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200363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1次会议通过)

65.股东因知情权受到侵犯而起诉的,如股东的主张成立,可判决公司向股东提供有关报告或表格供股东查阅。

  66.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的范围包括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注册会计师对财务报告出具的审验报告及监事会的检查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除有权查阅前款规定所列材料外,还可以查阅董事会决议、公司账薄及相关原始凭证。但股东出于损害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的除外。

67.遇有重大、紧急事由,股东向法院申请对公司的账簿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法院应予准许。

  68.公司章程或股东之间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的约定无效。

  69.公司无上述第10条所列文件或文件严重短缺致使查阅已无意义的,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70.未出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的,不予支持。

 

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20031228

(三)处理股东权益纠纷的相关问题

 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会议和董事会会议记录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公司限期提供。

股东请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及相关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理由,包括查阅的原因和目的,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六、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061226日省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8次会议讨论通过)

 (二)股东知情权纠纷

62、股东要求公司提供《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八条规定之文件材料供其查阅或复制,公司予以拒绝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或复制。公司以股东有不正当目的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6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起诉要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具备以下条件,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股东向公司提出书面查阅请求,公司拒绝提供查阅或在收到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未作答复;

2)有明确具体的查阅事项。

股东有权查阅的会计帐簿包括记帐凭证和原始凭证。

64、股东转让股权后要求查阅任股东期间的会计帐簿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65、公司章程关于股东不得查阅公司文件的规定无效。

66、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告诉讼请求成立的,应依法作出判决。判决主文表述为:XX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XX文件提供给XX股东查阅(复制)。

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未生效,供参考)

第三十六条 股东请求阅览、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管理人员名册、股东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的,公司应当提供。

股东请求查阅、复制公司会计帐簿的,应当说明正当目的。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可以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请求查阅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应持有公司1%以上的股份。

股东因行使知情权受到阻碍,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作出裁定。  

 

附本资料收集人臧小丽律师简介,法学博士,股东维权网创办人(www.gudonglawyerorg.cn),现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主要执业领域是公司诉讼、股东纠纷、证券赔偿诉讼。办公电话:010-57128755  邮箱:zangxiaoli@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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