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规则十大看点

 来源:和讯网 发布时间:2009-8-6 11:40:12 点击数:
导读:十大看点创业板一:限售股份锁定期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三年后方可转让;二:其他股东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二十…

 
 
 
 
十大看点
创业板
一:限售股份锁定期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所持股份三年后方可转让;
二:其他股东十二个月内不能转让,二十四个月内,出售不超过所持股份50%;二十四个月后,方可出售其余股份。
二:保荐机构督导
一:延长持续督导期。上市后,持续督导为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三个完整会计年度。
二:保荐机构应该对于上市公司年报、中报披露跟踪报告;
三:保荐机构应当对于上市公司有关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提供资金、委托理财等公告进行分析并发表独立意见。
四:对保荐机构违反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三:退市机制
一:实行终止上市后直接退市。如符合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条件,可自行委托主办券商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提出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进行股份转让的申请。
二:“净资产为负”和“审计报告意见为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退市。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净资产为负;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否定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a:避免无意义长时间停牌,退市时间缩短为三个月。b:净资产为负的情况下,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决定退市。C:财务会计报告如果被否,暂停上市后根据中期报告决定退市。
四:成交量不足将退市:股票连续一百二十个交易日累计成交量低于100 万股将退市。
四:防范首日暴炒
一:关注媒体动态,及时澄清公司传闻,提示风险。
二:消息披露不及时导股价异动,将对公司股票临时停牌。
五:明确信披责任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股票上市前签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声明及承诺书》、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上市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等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年报数据披露
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公司,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披露相关会计期间的业绩快报。
七:临时报告披露
一:可以在中午休市期间或下午3点30分后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二:股价异动背景下,可以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临时停牌,并在上午开市前或市场交易期间通过指定网站披露临时报告。
八:发布临时公告
一:合理确定一般交易和关联交易等重大临时报告需予披露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触发指标值;
二:十二个月内累计发生金额达到100 万元,需要进行公告;
三:经营活动及时发布公告。
九:募集资金管理
实施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在审计年度报告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出具专项审核报告等。股东大会可更改用途。
十:股东进出披露
持股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增、减持1%事后两交易日内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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