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棉股份(002072)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0-9-21 13:49:40 点击数:
导读:公告日期:2009-06-25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山东德棉股份有…
公告日期:2009-06-25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会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09]18号)。
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审理已终结。经查明,公司存在以下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一、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二、2007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并考虑德棉股份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的情况,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及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一、给予德棉股份警告,并处以30万元的罚款;
二、分别给予公司现任董事邓辉、现任监事赵全胜警告。
公司董事会将正确对待中国证监会的处罚意见,认真总结经验教训,更加审慎的做好信息披露以及各项工作。
特此公告。
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6月25日
附: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德棉股份、李会江等14名责任人员)


200918
当事人:山东德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股份,股票代码002072),住所:山东省德州市顺河西路18号,法定代表人尉华。
李会江,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2001年7月至2008年6月我会调查结束时担任德棉股份董事、总经理,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兼任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棉集团)董事长,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国棉宿舍七区58楼58号。
周庆春,男,1948年2月20日出生,2003年5月至2008年6月担任德棉股份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住址:山东省德州市三八路194号11楼203号。
王加毅,男,1963年4月10日出生,2000年至2007年10月担任德棉股份董事,2004年10月至2007年7月兼任德棉集团董事长、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16号楼1单元302号。
姚兴友,男,1963年9月24日出生,2006年5月至2008年6月担任德棉股份董事,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19日期间兼任德棉集团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194号9排18号。
徐刚,男,1958年5月5日出生,2006年5月至2008年6月担任德棉股份董事,2007年1月至2007年4月10日兼任德棉集团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三八路194号28号楼3单元202号。
孙德荣,男,1953年9月8日出生,2006年5月至2008年6月担任德棉股份董事,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兼任德棉集团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德州市铁西南路110号1号楼102号。
张启民,男,1955年1月4日出生,2006年5月至2008年6月担任德棉股份董事,2007年1月至2008年6月兼任德棉集团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24号楼2单元401室。
赵全胜,男,1956年2月5日出生,2007年7月至2008年6月担任德棉集团党委书记,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兼任德棉股份董事,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湖北路23号3号楼2单元402室。
邓辉,男,1943年10月24日出生,2006年5月至2008年6月担任德棉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13号1号楼2单元201室。
林洪志,男,1940年2月23日出生,2006年5月至2008年6月担任德棉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李山东路18号1号楼1单元402室。
于涛,男,1956年10月26日出生,2006年5月至2008年6月担任德棉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69号1号楼1单元1704室。
石万林,男,1950年1月23日出生,2006年5月至2008年6月担任德棉股份独立董事,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湖滨北路44号1号楼1单元401室。
袁绍恕,男,1955年1月12日出生,2006年5月至2008年6月担任德棉股份监事,2007年11月至2008年6月兼任德棉集团总会计师,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18号16号楼2单元401室。
段守江,男,1966年8月14日出生,1998年11月至2008年6月担任德棉股份副总经理,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顺河西路国棉宿舍13楼19号。
依据2006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德棉股份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德棉股份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及时履行临时信息披露义务
2007年3月16日至2008年5月13日,德棉股份向其控股股东德棉集团累计提供资金434,615,900元。
德棉股份在上述行为发生后没有按照关联交易的要求及时进行临时信息披露。
2008年6月5日,德棉股份发布《关于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违规占用资金的公告》,披露了德棉集团违规占用德棉股份资金的情况。
截至2008年5月28日,德棉集团占用德棉股份资金全部归还。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德棉股份时任董事长周庆春,时任总经理李会江。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王加毅、姚兴友。
二、2007年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一)2007年中期报告虚假陈述。
2007年3月16日至2007年6月30日,德棉股份向德棉集团提供资金54,200,000元,截至2007年6月30日未收回资金余额54,200,000元。为避免信息披露,德棉股份采取不将上述提供资金的情况记入会计记录的行为,造成德棉股份2007年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虚假陈述,德棉股份也没有在2007年中期报告中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对德棉股份2007年中期报告虚假陈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周庆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李会江、姚兴友、孙德荣、张启民、徐刚,时任独立董事邓辉、林洪志、石万林。
(二)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
2007年3月16日至2007年12月31日,德棉股份向德棉集团累计提供资金316,700,000元,累计收回资金281,770,000元,截至2007年12月31日未收回资金余额34,930,000元。为避免信息披露,德棉股份采取不将上述提供资金的情况记入会计记录,以及假借与其他机构发生交易的行为,造成德棉股份2007年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虚假陈述,德棉股份也没有在2007年年度报告中对上述关联交易予以披露。
对德棉股份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陈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时任董事长周庆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为时任董事李会江、姚兴友、孙德荣、张启民、徐刚、赵全胜,时任独立董事邓辉、林洪志、于涛、石万林,时任监事袁绍恕,时任副总经理段守江。
以上违法事实和改正情况有2007年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相关临时公告、会计记录、合同、协议、董事会决议,相关人员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德棉股份临时信息未及时披露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德棉股份2007年中期报告、年度报告虚假陈述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并考虑德棉股份主动纠正其违法行为的情况,按照《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从轻及减轻处罚的相关规定,我会决定:
一、给予德棉股份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分别给予李会江、周庆春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三、分别给予王加毅、姚兴友、徐刚、孙德荣、张启民、赵全胜、邓辉、林洪志、于涛、石万林、袁绍恕、段守江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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