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制关联股东表决权及交易行为

 来源: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0-18 10:38:39 点击数:
导读:以前有的公司大股东尤其是股份公司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以该公司名义为其所属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而其他小股东通过程序并不能否决大股东提出的担保决议,这样就不利于维护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于是新法第16条明…

         以前有的公司大股东尤其是股份公司大股东利用其优势地位,以该公司名义为其所属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担保,而其他小股东通过程序并不能否决大股东提出的担保决议,这样就不利于维护公司和小股东的利益,于是新法第16条明确了限制关联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表决权及交易行为的制度: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同时新法第125条还规定了限制上市公司关联董事表决权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新法第21条还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从上述条款规定中,为了保护小股东及公司利益,新公司法对于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的一些权利行使做了必要的限制,这也是新法的一个进步,增加了小股东维护自身权益和公司权益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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