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利分配请求权行使的条件

  发布时间:2011-10-28 11:02:57 点击数:
导读:1、股东提起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的实体条件——公司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  股利分配虽然是股东的本质性权利,但是有可能被股东因其利己性强行无理的进行分配,从而害及公司的资本充实,侵害公司债权…

1 、股东提起股利分配请求权纠纷诉讼的实体条件——公司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
  股利分配虽然是股东的本质性权利,但是有可能被股东因其利己性强行无理的进行分配,从而害及公司的资本充实,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分配股利首先应有盈余,即从资产负债表的净财产额扣除资本额、股利分配时为止已储备的法定公积金、股利分配时为止应储备的任意公积金(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提取),以及当期利益应课的法人税之后的剩余金额。在证据审查上,必须有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第165条规定的依法经过审查验证的财务报表和利润分配计划,以防止股东以分配利润为名抽逃资本金,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具体而言,在诉讼中判断公司是否有可供分配的利润,是一个较为困难的事实认定问题;因为公司是否依法缴纳应当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及应当缴纳的罚没款、是否存在亏损而未弥补、是否已经依法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是法院无法直接作出判断的。所以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一般还须要通过委托审计等方式才能查明该部分案件事实。
  ⒉、提起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的程序条件——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
  股东根据《公司法》第40条、第101条规定,通过召开定期会议或临时会议,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通过利润分配方案,使股东可享有的利润处于确定状态,使股东的抽象层面的股利分配请求权转化为具体层面的股利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才能提起股利分配请求权诉讼。
  股利分配与否,除了取决于公司是否有可提供分配的利润外,还取决于公司的意思表示,只有当公司治理机构宣布分配股利时,股东的具体股利分配请求权才得以产生。公司是否宣布分配股利、如何分配股利则是一件极为复杂的事情。因为,此种公司政策取决于公司的类别、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发展前景、国内外市场的现状以及税法的影响等诸多因素,而此诸多因素显然由法院去作相应的判断较为困难。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都将股利分配的意思决定机构规定为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定公司的股利分配,有利于充分保护股东股利分配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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