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报批程序是怎样的?
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应先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并报送新闻出版总署审批。
新闻出版总署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
申请人获得新闻出版总署批准文件后,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部门对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拟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进行审批,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报商务部备案。
对拟从事出版物、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中外合营印刷企业及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含3000万美元)拟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部门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送商务部审批。商务部应自收到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设立申请的,发给《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获得批准设立的申请人,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文件及《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申领《印刷经营许可证》,并申领《特种行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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