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嘉联虚假陈述案获法院受理 信永中和也被告

 来源:证券之星 发布时间:2011-8-31 15:08:48 点击数:
导读:小股东联手,集体投诉维权  8月30日,记者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获悉,该院已正式受理小股东起诉新嘉联(002188)及其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信永中和&rdq…

小股东联手,集体投诉维权

  8月30日,记者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杭州中院”)获悉,该院已正式受理小股东起诉新嘉联(002188)及其审计机构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信永中和”)证券虚假陈述赔偿纠纷一案。目前代理此案的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已经收到相关受理文件。

  涉嫌虚假陈述遭起诉

  今年1月6日,新嘉联公告称,公司于1月4日收到了财政部驻浙江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下称“财政部驻浙办”)《关于新嘉联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及《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认定公司在2009年年报中存在违反存货计量原则,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违反销售收入确认原则,提前确认收入;合并程序不合规,虚增报表利润等违规行为。2009年公司在产品外销业务中,将应计入“销售费用”的运费、保险费、境外费用等支出,直接冲减销售收入,共计金额161.22万元。

  此外,新嘉联还被指内控制度不健全,对子公司经营及财务工作缺乏有效管理。财政部驻浙办对公司进行了处理,要求根据相关条例进行整改,其中,对于对公司编制不实合并报表、未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等行为,对公司处以5万元罚款;并且要求新嘉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调整账务,作出整改报告。

  “我们已经通过向财政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形式拿到了财政部驻浙办给新嘉联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在新嘉联虚假陈述行为被处罚后,投资者即可提起索赔,要求新嘉联赔偿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许峰律师接受《大众证券报》采访时称。

  “审计机构应承担连带责任”

  据许峰律师介绍,根据《证券法》及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在2009年年报发布日即2010年3月19日以后,在2011年1月6日即新嘉联公告受到处罚日之前买入新嘉联股票,在2011年1月6日以后因卖出新嘉联股票而造成损失或继续持有新嘉联股票的投资者,可提起诉讼要求新嘉联赔偿损失。

  此次被股民告上法院的除了新嘉联外,负责新嘉联2009年财报审计工作的信永中和同样被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到法院。记者从小股民起诉材料中看到,信永中和被列为被告的理由为“为新嘉联2009年存在严重财务问题的财报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未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审计报告是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的重要参考,如果存在虚假陈述,很容易对投资者造成误导。根据虚假陈述及审计侵权司法解释,会计师事务所需要在庭审中向法庭证明其为新嘉联2009年财报出具的审计报告不存在过错,否则即可推定其存在过错,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许峰律师说:“杭州中院曾受理过杭萧钢构、华盛达、中捷股份等多起股民起诉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最终大部分投资者都获得了赔偿,尤其中捷股份的股民总计获得了1800多万的赔偿,建议符合条件的新嘉联投资者及时提起诉讼,以充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被爆问题“接二连三”

  实际上,新嘉联被爆出的问题远不及于此。2011年6月16日,新嘉联收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新嘉联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据悉,2009年5月,新嘉联转让控股子公司河源新凌嘉25%的股权,受让方为深圳凌波,而深圳凌波系由公司第一大股东兼董事长丁仁涛的侄子丁波实际控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关联关系认定”的标准,深圳凌波属于关联方,而新嘉联在转让河源新凌嘉股份时虽经过评估,但未按照关联交易进行表决和披露。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披管理的有关规定。

  在新嘉联收到上述行政处罚书的前后,新嘉联多名高管于“风口”辞职。5月12日,公司独立董事孙优贤递交辞呈,辞去独立董事及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职务;6月29日,公司董事周麟和独立董事庞皓一同递交辞呈,庞皓同时还辞去了审计委员成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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