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运涉虚假陈述 律师建议4阶段投资者索赔

作者:刘雯亮 来源:证券时报网 发布时间:2013-7-6 2:59:45 点击数:
导读: 天津海运(3.38,-0.12,-3.43%):  起诉时间仅剩5个月  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不久的天津海运,近日可能将被因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清算旧账。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目前这桩旧案留给投资者的起诉时…

 天津海运(3.38,-0.12,-3.43%)

  起诉时间仅剩5个月

  在股权分置改革完成不久的天津海运,近日可能将被因虚假陈述造成损失的投资者清算旧账。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表示,目前这桩旧案留给投资者的起诉时间已不多,仅仅只剩5个月左右时间。

  2011年11月30日,天津海运发布公告称, 因虚假陈述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公司存在的主要违法事实主要包括:一、未按规定披露天燕轮舶售后回租事项,以及未按规定披露天燕轮舶租赁事项;二、未按规定披露新世纪(8.59,-0.15,-1.72%)物流股权转让事项以及未按规定披露逾期银行贷款涉诉事项。

  许峰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天津海运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应该依法赔偿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

  综合公司存在的虚假陈述违规情况,符合如下四个阶段的投资者可向天津海运提起索赔:一、在2007年12月18日到2008年4月30日之间买入股票,并且在2008年4月30日仍有余额的投资者;二、在2008年12月20日到2009年4月28日之间买入股票,并且在2009年4月28日仍有余额的投资者;三、在2008年12月25日到2009年4月15日之间买入股票,并且在2009年4月15日仍有余额的投资者;四、在2009年4月28日到2009年7月23日之间买入股票,并且在2009年7月23日仍有余额的投资者。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投资者应该在上市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两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将丧失胜诉权。许峰律师表示,天津海运案的诉讼时效截至2013年11月30日,符合条件的投资者需及时维权。

  宏磊股份(7.04,-0.07,-0.98%)

 

  涉嫌违规被立案

  2013年5月3日,宏磊股份发布公告称,于5月2日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

  据悉,今年4月27日,宏磊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于2013年4月25日收到浙江证监局关于公司责令改正的决定,浙江证监局对公司关联方占用公司票据的行为,认定构成了关联方资金占用。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责令公司作出改正。同日发布的2012年年报等信披文件对资金占用的事实进行了详细的披露。

  6月7日,宏磊股份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处分决定书。经查明,在2012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公司累计金额为46321.57万元的应收票据被公司控股股东控制的子公司等关联方领取使用,构成了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公司对上述事项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截至2012年12月31日,控股股东占用应收票据余额为46321.57万元,资金占用利息为1120.63万元,资金占用余额合计47442.20万元。截至2013年5月23日,公司已全部归还上述占用资金。

  6月19日,公司公开致歉会举行,董事长兼总经理、公司副总经理兼董秘等人就控股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且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与投资者进行了交流,并表示,公司和相关当事人诚恳向全体股东承认错误,并在今后的工作中加强公司内控管理,努力做到信息披露的透明化,提升企业效益,为广大投资者争取最大的利益。

  据悉,针对宏磊股份大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行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证券部已专门组成研究小组进行研究,认为公司及大股东的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符合条件的公司股民可通过律师发起索赔。

  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亦有类似观点,他表示,根据宏磊股份信披文件、浙江证监局监管决定及证监会立案调查公告,可以认定公司涉嫌信披违法事项构成证券虚假陈述行为。其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股价下跌,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HL股份、及相关负责人等违法主体理应为权益受损的投资者承担由此产生的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责任,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利息及印花税等。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且权益受损的宏磊股份投资者都将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故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对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展开联合前期征集索赔代理。

  宋一欣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初步确定宏磊股份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2年4月1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3年4月27日。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定为:2012年4月1日到2013年4月23日之间曾买卖过、并在2013年4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

  许峰律师亦认为,公司已经归还占用资金不影响此前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已构成虚假陈述的定性。综合目前公司发布信息,如果投资者在2013年4月23日持有任何数量的公司股票,即可参与此次索赔。

  厉健律师同时提醒,投资者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份打印到现在)、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一旦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律师将在第一时间代理投资者起诉。

  值得一提的是,此前因控股股东占用资金虚假陈述而导致的股民索赔案件,包括中捷股份(4.35,-0.13,-2.90%)ST东盛(19.60,0.09,0.46%)等,相关案件都获得了较高比例的赔偿。而且,中捷股份虚假陈述案,最终赔偿给投资者的损失是由资金占用方承担,许峰律师认为,此次公司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也应该由控股股东等主体实际承担,以示公平。“我们在代理起诉时也会将控股股东等主体作为共同被告。”许峰律师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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