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鑫公布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受到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3-9-10 9:55:47 点击数:
导读:公告日期:2013-09-03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公告日期:2013-09-03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 中国证监会对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9 月 2 日收到上海仪电控股(集团)公司(以下简称“仪电集团”)转来的中国证监会【2013】33 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仪电集团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对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仪电集团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仪电集团通过直接持股以及通过上海兴正投资发展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兴正投资”)持股上海敏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敏特投资”)、上海华铭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铭投资”),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具有股权控制关系。此外,仪电集团对敏特投资、华铭投资的人事、财务、投资决策均有控制权。 2008 年 5 月,仪电集团与仪电集团本部工会签订《委托持股协议》,仪电集团本部工会以代持有的方式持有仪电集团对兴正投资 100%股权。 2008 年 6 月 2 日,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 股权比例 7.59%(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 0.43%),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5%,仪电集团应当予以披露。2008 年 6 月 3 日,上海市国资委将所持“上海金陵” 股权转至仪电集团名下后,仪电集团与敏特投资、华铭投资合计持有“上海金陵” 股权比例为 24.95%(其中仪电集团直接持股 17.71%),仪电集团仍未对合计持股情况进行披露。2010 年 5 月 10 日,敏特投资将所持“上海金陵”股票通过大宗交易转让给仪电集团。 以上事实,有相关交易资料、协议、询问笔录、工商登记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仪电集团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序,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仪电集团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仪电集团曾为公司控股股东。2011 年 12 月,仪电集团将所持有的公司全部股份 139,517,52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26.62%)无偿划转至其全资子公司华鑫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详见 2011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关于国有股份无偿划转过户完成的公告》)。 2013 年 1 月,公司名称由“上海金陵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同年 2 月,公司证券简称由“上海金陵”变更为“华鑫股份”(详见 2013 年 2 月 8 日《公司关于变更公司名称及证券简称的公告》)。 特此公告 上海华鑫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3 年 9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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