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大地股民索赔案法院开始受理立案 诉讼时效仅剩一年

作者:臧小丽律师 来源:股东维权网原创 发布时间:2014-4-14 12:33:21 点击数:
导读:绿大地欺诈上市、信息披露违规发生已久,但投资者索赔遇到了法院立案难等难题,致使案件进展步履维艰。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臧小丽律师代理的绿大地虚假陈述索赔案,诉讼费已缴纳,立案难问题得到解决。预…

绿大地欺诈上市、信息披露违规发生已久,但投资者索赔遇到了法院立案难等难题,致使案件进展步履维艰。近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受理臧小丽律师代理的绿大地虚假陈述索赔案,诉讼费已缴纳,立案难问题得到解决。预计不久会出现绿大地股民索赔潮。

此次昆明中院同意受理首批股民索赔案,对其他正在准备诉讼的投资者具有积极的示范意义。臧小丽律师表示:其他股民如果符合索赔条件,仍可加入诉讼。绿大地的股民索赔条件是:在2010年3月18日前买入,并至2010年3月18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或在2010年3月18日—2011年3月18日期间买入,并在2011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者继续持有的投资者。

绿大地股民索赔案件的诉讼时效是2013年4月4日至2015年4月4日,目前离诉讼时效届满还剩不到一年的时间。臧小丽律师提醒请广大投资者密切关注索赔动态,及时参与诉讼,否则超过诉讼时效,即使符合起诉条件,也不能胜诉获赔。

股民起诉绿大地缘于2010年3月18日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公告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1年3月18日,绿大地再次公告董事长因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被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同年8月,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检察机关以欺诈发行股票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追究绿大地公司及相关负责人的刑事责任。2012年3月29日,公司收到中院的裁定书,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2012年5月绿大地案再次开庭审理,当庭未宣判。2013年4月4日,绿大地发布《重大诉讼进展公告》,称公司因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受到人民法院刑事处罚的情况,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昆刑一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审理查明:绿大地公司为达到上市发行股票的目的,由何学葵、蒋凯西、赵海丽等人的策划或参与,在招股说明书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在上市后多次将虚增的资产和收入发布在绿大地公司的2007、2008、2009半年报告及年度报告中。

基于以上事实,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绿大地公司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决定执行罚金人民币一千零四十万元。另有何学葵等5名自然人因犯欺诈发行股票罪、伪造金融票证罪、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罪、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六十万元至五万元不等的刑罚。上述一审判决以后,何学葵等自然人被告不服判决提起上诉。2013年4月4日,绿大地发布公告称,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365号《刑事裁定书》,驳回了上诉人的上诉,维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有: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绿大地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律师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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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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