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终于受理绿大地民事索赔案

作者:余以墨 来源:投资快报 发布时间:2014-4-16 13:59:27 点击数:
导读:诉讼时效不到一年股民勿错过维权机会  记者余以墨  三年前,绿大地(002200)造假上市震惊A股市场。随后一波三折的刑事审判、重审、证监会行政处罚,都让公司一次一次登上负面新闻的头条。关于损失惨重的股民的索赔…

    诉讼时效不到一年 股民勿错过维权机会

  记者 余以墨

  三年前,绿大地(002200)造假上市震惊A股市场。随后一波三折的刑事审判、重审、证监会行政处罚,都让公司一次一次登上负面新闻的头条。关于损失惨重的股民的索赔问题,也经历了漫长的等待和各种变数。从无法立案,到法院漫长的“上报请示”期,再到庭前和解传闻破灭。《投资快报》记者近日终于从数位证券维权律师处获得好消息——他们提交的起诉材料,获得昆明中院正式受理。这也意味着,绿大地股民的索赔正式进入法律程序。此时距离案件诉讼时效结束,只有不到一年的时间。

  法院“上报请示”一年后终于受理索赔

  2013 年2 月8 日,*ST 大地(时名)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 月7 日收到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此前公司造假上市案件的《刑事判决书》,判处公司1040 万罚金,主要责任人何学葵十年有期徒刑等。

  2013年4月3日,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书》, 裁定驳回*ST 大地原董事长何学葵针对其刑事案件的上诉,维持原判。2013年5月3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又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

  至此,曾经震惊业界的上市公司造假第一案处罚程序落下帷幕。

  事实上,损失惨重的投资者的维权之旅,早在处罚盖棺定论之前就已经开始。

  2012年1月,第一位广东投资者起诉到法院申请赔偿,然而,由于当时针对公司的处罚并未有正式结果,既没有法院的正式刑事判决,也没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缺乏了证券民事索赔的前置条件,这样的起诉自然是无法立案的。

  2013年4月以后,随着何学葵刑事审判终审结果出炉,及证监会对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针对公司的民事起诉的前置条件终于满足,来自全国各地的投资者正式开始起诉。

  《投资快报》记者从多位证券维权律师,他们从2013年4月开始,都不断以前往法院、寄送起诉材料等方式进行起诉。然而,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法院都没有进行立案。对此,法院此前给出的理由是案件重大,需要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报、请示。

  高层接受本报采访时曾透露和解意向

  2014年新年伊始,索赔似乎引来一丝曙光。证券维权律师宋一欣告诉《投资快报》记者,此次他前往昆明中院提交几位新增投资者的起诉材料时,从法官处得知,*ST 大地的公司高层正在着手研究庭前和解方案,维权律师可以先和公司取得联系,共同商讨。

  对此,《投资快报》记者也曾致电一位公司高层,其表示,绿大地公司原大股东欺诈上市案件终审裁定后,原大股东是可能面临的民事索赔的最终赔偿主体。公司对现在公司的股东负责,尊重因案件受到损失的股民的诉求,希望合理解决民事索赔事项,不让公司、股东及广大股民受到损失。公司目前正在了解因原大股东欺诈上市案件导致投资者受到损失的有关情况,协调促成能够满足各方诉求的方案。

   然而,所谓的庭前和解方案,最后还是无疾而终。投资者再一次陷入无尽的等待中。

  诉讼时效不到一年 投资者切勿错过获赔机会

  漫长的等待终于有了曙光。近日,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许峰律师、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向《投资快报》记者透露,其代理的首批投资者起诉绿大地案,已经于4月9日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称述民事赔偿的案件,诉讼时效为两年。臧小丽律师表示,股民索赔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是从法院同意受理起诉开始算起,也不是从股民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权利开始算起,而是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或者证监会行政处罚公告之日。2013年4月4日,绿大地发布公告称,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云高刑终字第365号《刑事裁定书》

  因此,案件诉讼时效是从2013年4月4日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是对股民起诉的要求,法院拖延立案估计也不会扣减的。

  也就是说,虽然投资者的起诉刚被法院受理,案件剩余的诉讼时效也只有不到一年的时间。投资者在2015年4月4日之后的时间内进行起诉,都将失去胜诉的机会。对此,维权律师也呼吁,投资者应该尽快加入索赔队伍,切勿错过获赔机会。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

  臧小丽律师表示,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为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

    也有律师划定的索赔范围较为宽泛。宋一欣律师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公司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07年12月21日绿大地上市之日至2010年3月17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0年3月18日即绿大地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之日。

  其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绿大地投资者必须是:2007年12月21日至2010年3月17日间买卖过该股票,并持有至2010年3月18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且存在损失者。事实上,案件具体索赔范围将会在开庭时由法院认定,不同律师由于法律观点差异划定范围有些许不同,投资者可以进行参考。

  绿大地2009年年报显示,公司的股东总数是19809户。2010年年报显示,公司的股东总数为20751户。臧小丽律师表示,约有四万户左右股东是有机会参加索赔的,即使真正只有十分之一的股东参加诉讼,那索赔人数可能也会过千人。

  绿大地的流通股股数在2010年、2011年大概是1亿股,就算每股索赔几块钱,虚假陈述造成的股东总损失也是好几个亿了。不过,臧小丽律师也表示,实践中,并非所有受损投资者都参加诉讼,最终向绿大地索赔的总金额究竟是多少现在还不好说。

  《投资快报》发自广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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