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大荒(600598)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

  发布时间:2015-8-10 16:36:59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600598证券简称:北大荒公告编号:2015-039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证券代码:600598                    证券简称:北大荒                 公告编号:2015-039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近日,黑龙江北大荒(17.001.157.26%)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微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5]18号),内容如下:

  黑龙江北大[微博]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股份)涉嫌虚假陈述案已由我会调查完毕,我会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现将我会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你们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北大荒股份是一家从事粮食作物的生产、精深加工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微博]上市公司,黑龙江北大荒农垦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集团)为第一大股东。

  2008年8月,北大荒股份出资设立了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鑫亚)。2010年8月,北大荒股份将所持北大荒鑫亚51%的股权转让给黑龙江北大荒米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大荒米业),但实际工作中,北大荒鑫亚仍直接归北大荒股份管理。2013年3月,北大荒米业将所持北大荒鑫亚51%股权以0元转让给北大荒股份。在2011年度至2013年度报告中,北大荒股份一直将北大荒鑫亚披露为其全资子公司。

  二、北大荒鑫亚通过亚麻交易虚增2011年利润1,600.58万元

  2011年11月至12月,北大荒鑫亚向北大荒青枫亚麻纺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青枫亚麻,北大荒鑫亚参股公司)销售4,071.03吨亚麻时,与青枫亚麻串通,另签订虚假合同,每吨加价4,600元,虚增2011年度利润1,600.58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2010年起,北大荒鑫亚与青枫亚麻开展亚麻贸易合作。双方合作采购亚麻原料,其中部分亚麻原料销售给青枫亚麻,部分委托青枫亚麻加工亚麻纱和布,部分加工后的亚麻纱再销售给青枫亚麻。

  2011年2月28日和6月9日,北大荒鑫亚与青枫亚麻签订协议书,委托青枫亚麻代理进口亚麻。进口的货物青枫亚麻留存足够原料进行加工和销售,其余由北大荒鑫亚进行销售,青枫亚麻负责提供销售渠道。北大荒鑫亚分得利润的30%,青枫亚麻分得利润的70%。

  根据时任北大荒股份分管北大荒鑫亚的副总经理、北大荒鑫亚董事长杨忠诚询问笔录,2011年底,时任北大荒股份董事、总经理丁晓枫找到杨忠诚、时任北大荒鑫亚总经理白石、财务总监宋丙祥、可能还有副总经理赵幸福,要求北大荒鑫亚必须完成1.3亿元的利润指标。根据白石询问笔录,时任北大荒股份董事长王道明和丁晓枫分别找他们召开会议,要求必须完成北大荒股份下达的百亿销售收入和1.3亿元利润指标。根据宋炳祥询问笔录,为了完成上述利润指标,杨忠诚、白石、宋丙祥、赵幸福与时任北大荒鑫亚运营总监刘艳明在一起研究如何完成任务,把能挖掘出潜力的大客户进行分析,决定在与青枫亚麻的业务中通过调整系数和事先多分利润的方式完成利润指标。根据赵幸福询问笔录,事先多分利润的事情是北大荒鑫亚领导班子白石、赵幸福、宋丙祥以及业务、财务部门一起研究决定的,青枫亚麻董事长王熙刚也参与了,听说这个议案是王熙刚出的主意。根据白石询问笔录,为了完成北大荒股份下达的百亿销售收入和1.3 亿元利润指标,他找王熙刚帮忙,希望能把一部分以后年度的利润挪到2011年来实现,以后再补回去。根据王熙刚询问笔录,杨忠诚、白石、宋炳祥、赵幸福找到王熙刚,希望能把一部分以后年度的利润挪到2011年来实现,以后再补回去,王熙刚答应帮忙。

  2011年11月3日,北大荒鑫亚与青枫亚麻签订销售合同,向青枫亚麻销售亚麻4,071.03吨,单价26,314元/吨,销售金额合计107,125,083.42元。同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书,约定上述4,071.03吨亚麻销售价格中包含北大荒鑫亚的相关关税、开证费、代理费、增值税、利润1,800元/吨,其中1,800元/吨为双方暂估的北大荒鑫亚分得利润,待青枫亚麻实现销售后,再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调整。北大荒鑫亚关于上述销售合同和补充协议书的合同审批单显示,赵幸福作为管控中心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宋炳祥作为财务总监签字,白石作为总经理签字。

  2011年12月26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书,约定将北大荒鑫亚向青枫亚麻销售的亚麻4,071.03吨单价26,314元/吨做出调整,每吨加价2,800元。北大荒鑫亚关于上述补充协议书的合同审批单显示,刘艳明作为业务部门分管副总经理签字,赵幸福作为管控中心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宋炳祥作为财务总监签字,白石作为总经理签字。

  2011年12月30日,双方签署补充协议书,约定上述合同中的结算价款增加的2,800元/吨,4,071.03吨合计11,398,884元为双方暂估北大荒鑫亚应分得的利润,待青枫亚麻实现销售后,再本着多退少补的原则进行调整。北大荒鑫亚关于该补充协议书的合同审批单中"业务部合同评估(预效益及风险等)及现金需求数量"栏目显示"每吨单价加价2800元/吨,出库时不含此暂估加价2800元/吨,待本笔业务结束时统一算账",刘艳明作为业务部门分管副总经理签字,赵幸福作为管控中心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宋炳祥作为财务总监签字,白石作为总经理签字。

  2011年11月25日,北大荒鑫亚第263号记账凭证按26, 314 元单价确认2,193.38吨销售收入49, 330, 428. 4 元,增值税销项8, 386,172. 92元,计入应收账款57, 716, 601. 32元。同日,北大荒鑫亚第277 号记账凭证确认主营业务成本44, 661,072. 66 元。2011 年12 月23 日,北大荒鑫亚第436号记账凭证按29,114 元单价确认1, 877. 65 吨销售收入,并补充确认前期2,193. 38 吨每吨差价2, 800 元,合计确认销售收入51,972,107.78元,增值税销项8, 835, 258. 32 元。2011 年12 月24 日,北大荒鑫亚第440 号记账凭证确认主营业务成本37,886,573.74元。

  2012 年12月26 日,应青枫亚麻要求,北大荒鑫亚向青枫亚麻出具说明,称由于市场价格变化,于2011年12月26 日和2011年12 月30 日签署的加价协议已经无法实现,因此调减暂估利润4, 600元/吨,合计金额18, 726,738 元。

  白石、赵幸福、宋丙祥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称,北大荒鑫亚与青枫亚麻签订的4, 071. 03 吨亚麻合同本身是真实交易。根据王熙刚询问笔录,北大荒鑫亚以给青枫亚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方式确认了收入和利润,但一直未交货,该批货物一直放在张家港仓库中北大荒鑫亚名下。他应赵幸福的要求,付了3,007万的货款,北大荒鑫亚出具了货权确认单,但相应货物还在北大荒鑫亚管理的仓库中保管。由于他已经付款3,007万,担心钱货两空,要求北大荒鑫亚交付货物,大概2012年7月北大荒鑫亚拨付了1,133 吨(北大荒鑫亚按加价4, 600 元之后的价格计算的3, 007 万元对应的亚麻)亚麻给青枫亚麻进行加工。

  根据杨忠诚询问笔录,北大荒鑫亚完成1.3亿元利润指标的事情交给白石操作,具体怎样操作做账他不清楚,总之这个任务最后完成了。根据刘艳明询问笔录,2010年北大荒鑫亚和青枫亚麻签过一次合同,她帮杨忠诚把关看了一下这个合同;后面北大荒鑫亚还和青枫亚麻做过亚麻业务,她就没参与过了。

  根据《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公司关于2012年部分资产重新确认减值情况的说明》一(一),以上18,726,738元全额计提坏账准备,计提已经计入2012年12月351号凭证。

  2013年4月22日,北大荒鑫亚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青枫亚麻向北大荒鑫亚支付货款,在起诉书中有如下内容:2011年11月起至2012年底,原告分批向青枫亚麻销售亚麻和亚麻纱,合计价款总额为198,486,208.42元(不含虚售953.821吨亚麻纱价款51,506,334.00元),依据双方约定应扣除18,726,738元。

  北大荒股份2013年4月23日公告称,北大荒鑫亚通过与青枫亚麻签署加价补充协议,增加应收款1,873万元,导致2011年度虚增利润1,873万元,预计减值准备1,873万元。

  三、北大荒鑫亚通过水稻交易虚增2011年度利润3,524万元

  北大荒鑫亚委托鸡东县忠旺粮库(以下简称忠旺粮库)代理收购、保管及销售水稻。2011年,忠旺粮库将代理北大荒鑫亚保管的35, 325. 87 吨水稻烘干整理后剩余33, 600. 51吨,与北大荒鑫亚的经办人赵亚光联系确定价格后,销售取得含税收入74,209,600 元,北大荒鑫亚此项业务为亏损。为了不暴露亏损并完成目标任务,北大荒鑫亚通过伪造合同等方式,使本项水稻销售共确认含税收入114, 028, 759 元,导致虚增利润3, 524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北大荒鑫亚请忠旺粮库收购、保管、销售的水稻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2010 年底北大荒鑫亚委托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兴凯湖分公司(以下简称兴凯湖分公司)收购的水稻6,668.885 吨。另一部分是北大荒鑫亚委托忠旺粮库收购的水稻。2011 年1月13日,北大荒鑫亚与忠旺粮库签署了买卖合同,按每吨2880 元的价格,从忠旺粮库购买30, 000 吨水稻,实际执行28,656.984吨。北大荒鑫亚将以上两部分水稻合计35, 325. 869 吨(整理后剩余33, 600. 51 吨)交由忠旺粮库整理、保管。

  2011 年5 月17日,北大荒鑫亚向忠旺粮库出具《委托销售书》,委托忠旺粮库销售上述从兴凯湖分公司收购的水稻,价格由忠旺粮库根据市场行情自行确定,北大荒鑫亚要求在收回本金18, 673, 200元的基础上,每吨加收10元利润,并要求忠旺粮库承担占用资金的银行同期贷款利息。

  同日,北大荒鑫亚向忠旺粮库、鸡东县鸿运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运米业)、鸡东县惠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委托授权书》,委托鸿运米业、鸡东县惠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北大荒鑫亚存放在忠旺粮库等地的库存玉米、水稻,具体销售价格与北大荒鑫亚确定,并授权忠旺粮库对库存玉米、水稻进行日常监管以及对鸿运米业、鸡东县惠农经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北大荒鑫亚玉米、水稻的出库、销售进行监管,负责销售货款的催收,货款须由忠旺粮库账户向北大荒鑫亚回款。

  根据刘艳明提供的情况说明与杨忠诚询问笔录,2011年8月份左右,由于粮价大幅下跌,忠旺粮库冯宝庆主任、于洪伟、鸿运米业实际控制人田国军、鸡东粮食局田军局长等人来北大荒鑫亚共同商议委托忠旺粮库销售存放在忠旺粮库的水稻,刘艳明和赵亚光在场,经请示杨忠诚、白石,最后确定的执行标准是随行就市,尽快变现回款。

  2011年11月10日,北大荒鑫亚向忠旺粮库出具了《水稻销售委托书》,委托忠旺粮库销售存放在忠旺粮库的水稻,称由于水稻销售市场低迷,请鸡东粮食局田军局长尽快全面统筹、安排、协调,于洪伟全权负责销售,销售过程中涉及价格、费用等问题由忠旺粮库和北大荒鑫亚确定,每次出库货款回北大荒鑫亚,最终全部出库后结算。实际操作过程中,由忠旺粮库与北大荒鑫亚业务部门联系,具体是由赵亚光、刘艳明代表北大荒鑫亚确认。

  鸿运米业及其实际控制人田国军称,鸿运米业代北大荒鑫亚销售水稻合计33,600.51吨,销售回款合计7,420.96万元,全部通过忠旺粮库与北大荒鑫亚结算,所有销售客户及价格都提供给赵幸福、北大荒鑫亚会计侯玉华等人逐一联系确认过。忠旺粮库提供的《情况说明》称:其账面"[213110]预收帐款-哈市北大荒鑫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代销售水稻户"科目有贷方发生额7,028. 2 万元,再加上2011年9 月第126号凭证记录的其余392. 76万元(为赵亚光要求计入玉米回款的水稻款),合计共7,420. 96万元,为鸿运米业经手协助忠旺粮库代北大荒鑫亚销售水稻33, 600. 51吨款项。

  根据杨忠诚询问笔录、刘艳明提供的情况说明,由于2011年水稻价格走低,北大荒鑫亚委托忠旺粮库水稻销售业务亏损,但为了完成2011年度北大荒股份交给的利润指标,王道明请鸡东粮食局的田军局长帮忙,请他当年多给北大荒鑫亚一些利润,以后年度再慢慢补回来,杨忠诚在场。田军局长同意帮忙,就安排忠旺粮库负责操作。由于忠旺粮库没有钱,只能帮忙过账,北大荒鑫亚就以请忠旺粮库代理收购玉米的名义,将钱打给忠旺粮库,忠旺粮库再以执行水稻收购合同的名义把钱打回来。但如果直接按水稻入账,与账面合同上的水稻数对不上,为应付审计,北大荒鑫亚伪造出两份合同:

  一份合同是XY-HY20111011-SD-GJ-352号稻谷买卖合同 (以下简称352 号合同),合同内容为鸿运米业以每吨2,800元的价格从北大荒鑫亚收购水稻6,200 吨,合同总价款1,736 万元。其后该合同中的买方由鸿运米业变更为忠旺粮库。该合同的报审单中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人为赵亚光,业务部门分管副总经理签字处显示"经电话请示刘总同意",管控中心分管副总经理签字人为赵幸福,公司领导签字人为白石并显示"经电话请示杨总同意"。关于买方由鸿运米业变更为忠旺粮库的补充协议的报审单中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人为赵亚光,业务部门分管副总经理签字人为刘艳明,管控中心分管副总经理签字人为赵幸福,财务总监签字人为宋炳祥,公司领导签字人为白石。

  另一份合同是XY-ZW20111212-SD-GJ-410 号水稻销售合同(以下简称410号合同),合同内容为北大荒鑫亚向忠旺粮库以先款后货的方式以每吨3,319 元的价格销售稻谷(糯稻) 29,125. 869 吨,合同总价款96, 668, 759 元。两项合同涉及水稻合计35,325.869吨。该合同的报审单中业务部门负责人签字人为赵亚光,业务部门分管副总经理签字人为刘艳明,管控中心分管副总经理签字人为赵幸福,财务总监签字处显示"经电话请示同意",总经理签字人为白石,董事长签字处显示"经电话请示杨总同意"。

  鸿运米业及田国军称,鸿运米业按北大荒鑫亚要求补签了352号合同,这份后补签的合同价格与实际情况不符。北大荒鑫亚曾要求鸿运米业与其签署410号合同,鸿运米业坚决未同意签署这份合同。

  忠旺粮库会计蒲云称,410号合同是2012 年2月13 日赵亚光请忠旺粮库帮忙应付审计,并发来传真制作的假合同,忠旺从未在正式版的合同上盖章确认过,因此并不存在。

  根据杨忠诚询问笔录,他对北大荒鑫亚与鸿运米业之间的352号合同没有印象,不知道交易对手方从鸿运米业变更为忠旺粮库的补充合同,(该合同)不过只有出库单没有发票的业务,而且是12月31日操作的业务可能是没有真正执行。他事前没有听说过410号合同,该合同应该就是业务为了入账做的,因为没有经过他签字同意,肯定也就没报给过股份公司。由于就是为了平账弄的合同,所以入账确认收入就全额变成了利润,没有对应的成本,肯定也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根据白石、赵幸福询问笔录,其同意了北大荒鑫亚与鸿运米业之间352号合同,后来也同意了将交易对手方变更为忠旺粮库的补充合同,不清楚合同的具体签署和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处理情况,具体执行由各自的业务部门负责。根据白石询问笔录,其同意了410号合同。根据赵幸福询问笔录,410号合同是有他签字的,合同时间是2011年12月下旬左右,当时报这个合同的时候,赵亚光向他汇报说相关业务已经做完了,管控部门最关心的是钱也已经收到了,他和管控部门分别签了字,其实补合同时按赵亚光的说法业务己经运行结束了,后来又签了一次相同合同补审计用的。根据刘艳明询问笔录,410号合同是赵亚光编出来的,主要是为了应付打出的玉米款(供忠旺粮库打回补水稻的亏损)无法入账,做好后让北大荒鑫亚粮食部统计员张俊铎跑腿签字。

  根据张俊铎询问笔录,2011年底到2012年初的时候,北大荒鑫亚进行年终审计,赵亚光说审计需要补一些合同,分别是352号合同和410号合同,当时赵亚光已经把合同做好,让他跑流程盖章;他记忆中只盖了与忠旺粮库的合同,盖章的时候只盖了北大荒鑫亚的一个章,当时合同对手方的地方的章是空着的;盖好章后交给了赵亚光,后来赵亚光给他发了这两份合同的扫描件,上面有对方的章了。

  北大荒盒亚账上销售给忠旺粮库水稻6,200吨,单价2,800元/吨,确认收入15,362,831.86元,含税总价17,360,000元,结转成本15,527,488.94元,账面亏损164,657.08元;销售给忠旺粮库水稻(糯稻)29,125.869 吨,单价3,319元/吨,确认收入85,547,574.34元,含税总价96,668,759元,结转成本72,943,807.82元,账面盈利12,603,766.52元。水稻交易合计确认含税收入114,028,759元,营业利润12,439,109.44元。忠旺粮库账上共计代理鑫亚销售水稻33,600.51吨,销售水稻金额(含税)合计74,209,600元。以上不含税收入确认差额为35,238,193.81元。

  四、北大荒股份2011年年报签字确认情况

  王道明、丁晓枫、刘长友、王贵、陶喜军、于金友、宋颀年作为时任北大荒股份董事,朱小平、于逸生、李一军、赵世君作为时任北大荒股份独立董事,签字确认了2011年年报。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机构的情况说明、涉案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

  综上,北大荒股份2011年亚麻销售虚增利润1,600.58万元以及水稻销售虚增利润3,524万元,导致北大荒股份2011年年报存在虚假陈述,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 "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违法行为。

  对于北大荒鑫亚2011年亚麻销售虚增利润事项,白石作为时任北大荒鑫亚总经理、赵幸福作为时任北大荒鑫亚副总经理、宋炳祥作为时任北大荒鑫亚财务总监、刘艳明作为时任北大荒鑫亚运营总监,直接策划、组织、参与、实施了北大荒鑫亚亚麻销售虚增利润行为,认定其为北大荒股份该违法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道明作为时任北大荒股份董事长,签字确认北大荒股份2011年年报;丁晓枫作为时任北大荒股份董事、总经理,于2011年底要求北大荒鑫亚必须完成1.3亿元的利润指标,并签字确认北大荒股份2011年年报;杨忠诚作为时任北大荒股份副总经理,分管北大荒鑫亚,兼任北大荒鑫亚董事长;认定其为北大荒股份该违法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对于北大荒鑫亚通过水稻交易虚增2011年利润事项,王道明作为时任北大荒股份董事长,直接授意了北大荒鑫亚水稻销售虚增利润行为,并签字确认北大荒股份2011年年报;杨忠诚作为时任北大荒股份分管北大荒鑫亚的副总经理、北大荒鑫亚董事长,知悉北大荒鑫亚水稻销售虚增利润行为;认定其为北大荒股份该违法事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白石作为时任北大荒鑫亚总经理,赵幸福作为时任北大荒鑫亚副总经理,刘艳明作为时任北大荒鑫亚运营总监,赵亚光作为时任北大荒鑫亚扶余项目部高级主管,直接策划、组织、参与、实施了北大荒鑫亚该项财务舞弊行为,认定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刘长友、丁晓枫、王贵、陶喜军、于金友、宋颀年、朱小平、于逸生、李一军、赵世君作为北大荒股份2011年年报的签字董事,目前没有证据显示其曾对北大荒股份上述涉案违法行为进行必要的、有效的监督,认定其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会拟决定:

  1.对北大荒股份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2.对杨忠诚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3. 对白石给予警告,并处以15万元罚款;

  4.对赵幸福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5. 对丁晓枫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6.对刘艳明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7.对宋丙祥、赵亚光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8.对刘长友、王贵、陶喜军、于金友、宋颀年、朱小平、于逸生、李一军、赵世君分别给予警告。

  此外,鉴于杨忠诚、白石、赵幸福参与北大荒股份违法行为的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市场禁入规定》第五条的规定,我会拟对杨忠诚采取10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白石采取5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对赵幸福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鉴于王道明已经病逝,不再给予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第二条及《证券市场禁入规定》之规定,就我会拟对你们实施的行政处罚及证券市场禁入措施,你们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上述1-7项拟处罚及实施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单位、个人还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经我会复核成立的,我会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我会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市场禁入决定。

  上述为中国证监会[微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公司将在收到正式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黑龙江北大荒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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