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天利(300399)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作者:臧小丽 来源:股东维权网 发布时间:2016-1-29 11:15:32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300399证券简称:京天利公告编码:2016-009号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
证券代码:300399           证券简称:京天利           公告编码:2016-009号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京天利”)于2015年6月1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稽查总队调查通字152201号),因公司关联关系及相关事项未披露,中国证监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公司进行立案调查。上述信息本公司已于2015年6月23日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进行了披露(公告编号:2015(079))。2016年1月19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处罚字[2016]8号),公司于2016年1月22日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回执。
    一、告知书主要内容
    京天利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封卷稿)》(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2014年年报》中未披露与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誉好,原名称是上海报春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与同业竞争关系。
    京天利在《关于收购上海誉好数据技术有限公司部分股权的公告》中未披露与上海报春之间的关联关系,未履行关联交易程序。
    中国证监会认为,京天利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
    钱永耀既是京天利董事长,又是实际控制人,其涉案责任,既包括《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下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责任,也包括《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下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指使"责任,应两行为并罚。
    二、处罚决定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决定: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京天利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
    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30万元的罚款;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钱永耀处以60万元的罚款;两项合并,对钱永耀处以罚款90万元。
    三、公司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证监会令第119号)第五条之规定,就证监会拟对公司及相关人员实施的行政处罚,公司及相关人员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经公司研究决定,将就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相关拟处罚措施进行陈述及申辩。
公司部分相关人员也将进行陈述、申辩。公司将根据该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目前经营情况正常,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北京无线天利移动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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