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专题:从十大经典案例看2023年证券维权新趋势
作者:臧小丽、刘云、陈雪,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律师
2023年2月全面注册制改革正式实施,这是资本市场发展的重大里程碑。推行注册制,并不意味着放松监管,强监管和注册制共同构成了一枚硬币的正反两面。公开数据显示,2023年A股上市公司发布被立案调查相关公告的有169家,该数字创下近五年新高。从调查原因来看,信披违规(虚假陈述)依然是上市公司违法违规的重灾区。
当违规事件屡禁不止的时候,证券领域的民事索赔案件规模也在增大。投资者参与索赔,其意义不仅仅是弥补投资者自身的一部分亏损,它在惩戒违法行为、提升违规成本、督促上市公司和市场参与各方合法履职、让注册制背景下的信息披露制度有效运行等方面,都能发挥积极作用。
因此,2023年度,依据新《证券法》、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又出现了一大批投资者民事赔偿的新案例。
结合这些案件,总体看,投资者维权领域有什么新的特点、新趋势呢?2023年度又有哪些经典案例呢?下面,由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带你进行详细解读。
2023年证券维权案件的四大特点:
第一,投资者维权领域的主要事由仍是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在证券民事赔偿领域,投资者主张赔偿的法律依据主要是《证券法》第53条、第55条、第84条、第85条,发生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不履行承诺、虚假陈述这四种违规行为,应当对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赔偿责任,这是投资者进行民事维权的尚方宝剑。
在实践中,因虚假陈述引发的赔偿案件最多。2023年度出判决的证券维权案件,案由几乎全是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虚假陈述案件有明确的司法解释,因果关系认定、损失计算等问题,法律规则相对明确;二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受损的投资者范围广人数多;三是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责任人往往是个人,不一定都有赔付能力,投资者索赔的意愿不足。
不过我们也看到,2023年度也有投资者对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因上市公司及实控人违反承诺启动了民事索赔诉讼,这些新类型案件的民事判决书、乃至最高院司法解释希望能早日落地。
第二,参与维权的证券产品多样化。
虚假陈述旧司法解释将证券类型限定为股票,并且股票只限定为集中竞价买入,大宗交易和协议转让股票都排除在外,这显然已经不能满足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需要。2022年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取消了这一限制,扩大了证券范围。
因此,新司法解释实施之后,2023年度虚假陈述诉讼案件涉及的领域正在扩展、证券品种日益丰富。在股票市场,除了主板市场,科创板、北交所、新三板等市场也均有案件涉及。在债券市场,除了公募债,私募债、企业债、可转债、银行间债券、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也出现了虚假陈述诉讼案件。
第三,纠纷解决模式多元化,诉讼仍是主流。
当前,证券纠纷的解决模式是多元化、非诉+诉讼并存的状况。比如紫晶存储案的先行赔付制度,就是一种非诉模式。泽达易盛案的和解制度,是在诉讼启动之后再和解。在诉讼模式中,有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示范案例、一案一诉等多种形式。诉讼模式仍是当前证券纠纷解决的主流。
第四,案件复杂性、专业性更强。
证券诉讼,不是传统的一对一诉讼,因原被告人数众多,往往是多对多或者一对多之诉。加之新司法解释取消掉了前置程序的要求,立案门槛降低,但是法院审理内容增多等因素,证券纠纷案件的专业性凸显,争议焦点不再仅是“三日一价”了,法院需要看违规行为的重大性、交易因果关系、损失因果关系、中介机构和高管的责任大小、是否存在系统风险等其他因素,以及怎么计算等问题。以乐视网一案为例,法院列明的争议焦点是12个,一审判决书高达200多页。
投资者维权2023年十大经典案例
以下是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专业律师给大家分享的2023年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十大经典案例,目录如下:
一、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泽达易盛
二、科创板公司欺诈发行股票中介机构先行赔付案:紫晶存储
三、乐视网投资者索赔案一审宣判
四、首例新三板定增虚假陈述案:亨达股份中介机构被判担责
五、前置程序取消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须担责:劲嘉股份案
六、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案:行悦信息
七、两次处罚、两次违规须分别承担民事责任:东方海洋投资者索赔案
八、一份处罚两个索赔区间:中创环保案
九、普通代表人诉讼登记结束如何计算诉讼时效:飞乐音响案
十、上市财务造假追首恶、中介机构连带责任:宜华生活案
一、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泽达易盛
【案件简介】
2020年6月,泽达易盛在上交所科创板上市。2022年11月19日,泽达易盛发布《处罚事先告知书》,中国证监会认定泽达易盛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存在财务造假、虚增收入利润等违规行为,包括在《招股说明书》中提交的财务数据造假。2023年4月,《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正式落地。因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标准,2023年7月,泽达易盛被上交所终止上市并摘牌。
由泽达易盛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引发的投资者赔偿案件,上海金融法院自2023年4月起开始受理,后法院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来审理此案。泽达易盛及其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共12名被告被投资者列入索赔对象。
2023年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宣布泽达易盛案宣布以调解方式审结。中小投服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律师点评】
泽达易盛案,是我国证券史上第二例启动特别代表诉讼人的案件,康美药业案则是第一案。泽达易盛案与康美药业案两者最大的区别在于是以判决方式结案还是以调解结案。
证券虚假陈述这类纠纷,本就属于“涉众型”案件,而特别代表人诉讼模式,意味着所有适格投资者只要不声明退出,就视为参加诉讼。这样的诉讼模式,必然会导致原告人数成千上万,甚至更多。以康美药业案为例,法院最终判决52037名投资者获赔约24.59亿元。而原告人数越多,涉案金额越大,能达成调解的难度也就越大。调解的前提是原被告各方一致同意,并且被告具有履行能力。在泽达易盛案中,上市公司虽已退市,东兴证券等中介机构拟共同出资3.4亿元设立了赔付专项资金账户,并且向提出司法调解的意向,这是本案能达成调解的现实基础。仅“被告同意调解,并能确保赔付款项能到位”这一项,在其他同类案件中,就挺少见的。
调解的另外一大好处是节省案件周期,泽达易盛案法院从受理到结案共计大约八个月。而如果诉讼的话,全部流程走下来平均需要两三年甚至更久,因此调解比诉讼更高效。不过,因涉众、金额大、被告主体多,而调解又必须各方自愿等因素,以和解结案有难度。泽达易盛案是证券集体诉讼和解工作的首次尝试,具有重要意义。
二、科创板公司欺诈发行股票中介机构先行赔付案:紫晶存储
【案件简介】
紫晶存储,于2020年2月26日在科创板上市。2022年2月12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2022年11月19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紫晶存储涉嫌欺诈发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事发。2023年4月21日,紫晶存储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正式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作为紫晶存储上市的保荐机构,中信建投也在同日披露了拟与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出资10亿元设立先行赔付基金的公告,适格投资者可以不提起诉讼,由先行赔付基金主动赔付投资者损失,以便能依法及时获赔。先行赔付专项基金的管理人是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专项赔付基金的出资人包括中信建投、致同会计师事务所、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广东恒益律师事务所等四家机构出资。
截至2023年6月30日,完成有效申报、达成有效和解的适格投资者人数为16986人,占适格投资者总人数的97.22%,对适格投资者支付的赔付金额约10.86亿元,占应赔付总金额的98.93%,前述赔付金额已支付至适格投资者的相关账户中。
2023年7月7日,紫晶存储被上交所终止上市暨摘牌,股票变成了退市股。
【案件焦点】
本案的赔付对象为2020年1月31日之后至2022年2月12日之前买卖,且在2022年2月12日至2022年3月15日之间卖出或继续持有紫晶存储股票,经扣减市场风险因素所致损失后仍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投资者。
【律师点评】
紫晶存储、泽达易盛同为科创板上市公司,欺诈发行在同一天事发,二者并称科创板欺诈发行第一案。在投资者的赔偿问题上,与泽达易盛案不同,紫晶存储采取的是中介机构先行赔付制度。在新证券法实施前,证券市场先行赔付制度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但万福生科案,海联讯案、欣泰电气案均有设立先行赔付基金对投资者进行赔付。2020年3月1日新证券法实施,是我国第一次通过立法形式规定了证券市场中的先行赔付制度。紫晶存储案是在先行赔付制度明确立法后首个适用该制度的案件,目前该制度虽有法可依,但相关条文设计较为简单,尚未有相应实施细则配套。期待通过更多像紫晶存储案的司法实践,将制度进一步细化和完善,让投资者保护能落到实处。
三、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普通代表人诉讼案:乐视网投资者索赔案一审宣判
【案件简介】
2021年4月12日, 乐视网(300104,乐视退)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乐视网因2007年至2016年十年财务造假,报送、披露的IPO相关文件及2010年至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未披露为乐视控股等公司提供担保事项,未如实披露贾某芳、贾跃亭向上市公司履行借款承诺的情况,2016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行为构成欺诈发行等违法事实,中国证监会对乐视网、贾跃亭等15名责任主体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对乐视网合计罚款2.4亿余元,对贾跃亭罚款2.41亿余元。
2021年5月,王景等11名投资者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乐视网、贾跃亭、平安证券等被告赔偿损失。法院受理后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在规定期限内有2496名适格投资者符合权利登记范围,诉请金额高达63.83亿元,后有一名原告退出权利登记,部分原告根据测算机构的测算报告变更了诉请金额。2495名原告一审诉请金额最终为21.35亿元。
2023年9月21日,北京金融法院对乐视网证券虚假陈述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乐视网向原告投资者赔付约20.40亿元,贾跃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12名乐视网高管承担0.05%-2%范围内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平安证券承担10%范围内的连带赔偿责任,华普天健、容诚、信永中和三家会所承担0.5%-1.5%范围内不等的连带赔偿责任。
24名被告中,有多名被告未被判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有贾跃芳、中德证券、中泰证券、金杜律师事务所,这当中有不少为乐视网定增的中介机构。
一审判决送达后,有多名原告及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了上诉。目前,判决未生效。
【案件焦点】
综合诉辩意见和法院事实查明,一审法院列举了12个争议焦点,其中分歧特别大的有:中介机构和相关高管责任划分问题,如何体现“过责相当”,精准追责 ;
非公开发行过程中欺诈发行与二级市场投资者交易决定是否存在交易因果关系;投资者损失因果关系链条中是否存在系统风险或非系统风险;机构投资者是否负有更高注意义务。
【律师点评】
乐视网连续十年财务造假,属于资本市场中较少见且情节恶劣的虚假陈述行为。而乐视网投资者索赔案,是迄今为止法院采取普通代表人诉讼模式审理的案件中,被告违法行为持续时间最长、原告参加诉讼人数最多、涉及被告人数最多、涉案金额最大的案件。
由于乐视网已经退市,并且丧失赔付能力,实控人贾跃亭出走美国,董监高和相关中介机构的过错如何认定、是否勤勉尽责、赔偿责任如何承担,以及非公开发行中存在欺诈发行是否需要对二级市场投资者担责,这些问题就成了关注的重点。而从证券监管、投资者保护以及对中介机构和责任高管的震慑力度来看,乐视网案必将对证券市场产生持续影响。
四、首例新三板定增虚假陈述案:亨达股份中介机构被判担责
【案件简介】
亨达公司是一家非上市公众公司。2015年1月,亨达公司股票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转让,证券代码831687。2015年4月至6月,亨达股份向21名投资者定向增发875万股股票,总计融资7000万元,定价每股8元。然而,定向增发的投资者购买股票之后,股价便开始下跌。至2017年1月12日停牌日前的价格为1.71元,停牌后亨达股份未申请复牌,直至2019年8月15日被摘牌。
2018年12月10日,中国证监会青岛证监局对亨达股份及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独立董事等相关人员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8】2号),认定亨达股份虚假记载专卖店收入3亿元、虚增银行存款余额4.89亿元、少披露银行借款金额累计近10亿元等。
证监会行政处罚作出后,有6家参与亨达股份定增的投资者起诉亨达股份及公司实控人、董监高、独立董事等相关人员,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2021年11月25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亨达股份向原告支付赔偿款及利息;多名高管被判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监事江某等在50%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独立董事刘某龙、王某明在5%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因一审期间青岛证监局尚未定对中介机构责任,因此,投资者在该案中未对中介机构提起索赔。
2020年5月13日,青岛证监局对亨达股份新三板上市中的审计机构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其直接责任人员作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次年,中国证监会对新时代证券亨达股份推荐挂牌项目小组的负责人胡某燕采取监管谈话的行政监督管理措施。
2023年4月6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投资者诉新三板公司亨达股份及其董监高、会计师事务所、主办券商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民事判决,法院认定: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和主办券商诚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亨达股份虚假陈述具有过错,分别被判决承担20%和2%的连带赔偿责任。2023年6月20日,山东高院作出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山东高院在二审中归纳了六个争议焦点,包括关于本案定性、诉讼时效、交易因果关系、一审剔除的赔偿比例、中兴华事务所的责任、诚通证券的责任,均认可青岛中院在一审判决中的认定,并予以维持。
【律师点评】
亨达股份案,系首例新三板定增虚假陈述案,青岛中院认为该案属于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可以参照最高院《虚假陈述若干规定》所确定的精神和原则进行审理,为新三板市场发展提供司法指引。
会计师事务所对亨达股份巨额财务造假行为应发现而未发现,主办券商未能提交相关工作底稿证明其已勤勉尽责,法院认为上述中介机构未能尽到基本注意义务,对于亨达股份虚假陈述具有过错,分别被判决承担20%和2%的连带赔偿责任。
该案在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中,被最高人民法院写进《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报告》中。此案是在本次两会中最高法报告金融领域的唯一典型案例。最高法院院长张军表示,金融行为须合规,高管违法要严罚,中介失职必追责。
五、前置程序取消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须担责:劲嘉股份案
【案情简介】
劲嘉股份002191,2022年4月20日,深交所对该公司作出《监管函》,主要内容为:劲嘉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乔某于2022年4月1日签收某监察机关对其立案调查并实施留置的通知后,未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导致公司直至2022年4月15日才披露上述事项。
原告系二级市场的普通投资者,请求劲嘉股份赔偿投资损失。深圳中院委托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有限公司对原告损失进行核算后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案件焦点】
第一,本案劲嘉股份未及时披露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留置措施的事项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行为?
劲嘉股份辩称深交所的《监管函》不是行政处罚,也不是纪律处分,劲嘉股份仅涉及轻微的信息披露瑕疵,不构成虚假陈述行为。法院认为劲嘉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相关部门依法采取留置措施,劲嘉股份应当及时披露,但其未披露,属于重大遗漏,构成诱多型虚假陈述。
第二,本案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
劲嘉股份辩称劲嘉股份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被留置事项未影响其履行职责,未影响公司实际经营,公司也未因此被行政处罚,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
法院认为劲嘉股份在本案虚假陈述更正日之后,劲嘉股份股票连续三个交易日跌停,劲嘉股份虚假陈述具备重大性。
【律师点评】
相较于2003年证券虚假陈述“旧司法解释”,2022年“新司法解释”取消了“行政处罚前置程序”,即提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人民法院不得仅以“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裁判文书”为由不予受理。原告提起诉讼提交信披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即可。据此,被告是否属于虚假陈述及虚假陈述重大性的认定就成为法院审理的重要争议焦点。本案是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出台后,上市公司未受到行政处罚,法院支持赔偿投资者投资损失的典型案例,对投资者积极维权有一定的引领、指导作用,对上市公司规范经营也有一定的威慑作用。
六、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证券虚假陈述案:行悦信息
【案情简介】
行悦信息股票于2013年12月在新三板挂牌公开转让,国金证券为主办券商和推荐人,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为其2013年度至2015年度的半年报及年报等提供审计服务。2019年4月,行悦信息终止挂牌。
2020年11月,上海证监局对行悦信息作出行政处罚,行悦信息存在虚增2013年至2016年上半年及年度营业收入并在对外披露的文件中虚假记载违法行为。
因投资案涉行悦信息股份发生亏损,投资者将行悦信息、庄某、祝某某以及相关证券中介服务机构一并诉至上海金融法院,要求被告连带赔偿投资差额损失。
上海金融法院一审判决,判定行悦信息赔偿原告投资差额损失;祝某、庄某分别承担60%、2%的连带赔偿责任。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在20%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国金证券在15%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审判决后,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不服,向上海高院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争议焦点】
上海金融法院将争议焦点归纳为:
第一,关于新三板“做市交易”的交易因果关系能否适用“推定信赖原则”。能否适用“推定信赖原则”应主要考量证券价格是否反映了发行公司的重大信息,以及投资者是否因信赖证券价格而进行投资为标准。在做市交易模式下,投资者同样依赖于证券价格做出投资决策,在缺乏相反证据情况下,可以适用“推定信赖原则”,投资者的交易与案涉虚假陈述具有因果关系。
第二,关于新三板市场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法院认为,本案应以该新三板公司对会所出具的《非无保留意见专项说明》公告之日作为该案虚假陈述揭露日。
第三,关于各中介机构责任比例认定的考量因素。法院重点分析了以下四个方面:一是交易市场的不同。二是职责分工的不同。三是历史阶段的不同。四是兼顾成本、收益与手段。
第四,关于新三板市场主办券商责任边界的确定。关于挂牌前尽职调查阶段的责任,法院认为证券公司应当对财务数据等重大事项谨慎核实,而非完全依赖于会计师事务所的意见,判定证券公司应对挂牌前尽职调查阶段的虚假陈述承担相应责任。关于挂牌后持续督导阶段的责任,法院认为新三板市场主办券商与上市公司IPO保荐人的身份存在本质差别,最终判定证券公司对挂牌后持续督导阶段的虚假陈述无需承担责任。
第五,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的过错认定。案涉会所存在由科技公司代收发函证情况,针对会所主张即便其规范收发函证,也无法查明虚假陈述情况,以及采用了审计替代程序等意见,判决认为会计师事务所存在未勤勉尽责之情形。
【律师点评】
该案系全国首例新三板做市交易投资者起诉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上海金融法院还对新三板做市交易的损失核定方法、如何分段区分中介机构不同阶段参与程度不同所应承担的责任、不同性质的虚假陈述存在重合期间时的损失认定等新颖性问题作出判定。本案判决有利于促进证券中介机构“看门人”作用的发挥、帮助投资者树立重视市场信息及理性投资的观念,助力证券中介服务市场良性发展。
七、两次处罚、两次违规须分别承担民事责任:东方海洋投资者索赔案
【案情简介】
2019年9月,山东证监局对*ST东洋(002086,东方海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9号),认定:东方海洋未按规定在定期报告及临时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东方海洋2016年度至2018年度期间的多份定期报告个别列报项目存在虚假记载。
2022年1月,山东证监局再次对东方海洋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2]1号),认定: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对外担保,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投资者基于东方海洋的两份罚单分别向法院起诉索赔,法院经审理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目前,基于两份罚单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已分别出具判决,判决均已生效。
【案件焦点】
监管部门对东方海洋作出的两次行政处罚所涉及信息披露违法行为是否属于连续性行为?
山东省高院认为:对比前后两次处罚,虽然均涉及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且该行为前后具有一定的连续性,但除此之外,2022年行政处罚还涉及未按照规定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以及对外担保事宜,且有的行为发生于2019年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后。因此,前后两次所涉虚假陈述主要内容并不相同,前一次行为并不能涵盖后一次行为,且结合山东证监局于2022年对东方海洋再次予以处罚的事实,证实东方海洋前后实施的虚假陈述并非连续性行为,故东方海洋前后实施的虚假陈述属于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一审法院分别认定揭露日并无不妥。
【律师点评】
相较于2003年证券虚假陈述“旧司法解释”,2022年“新司法解释”第八条第四款是结合司法实践新增的条款,该款规定了连续性虚假陈述行为和相互独立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认定事宜,明确了法院认定揭露日的标准。具体到本案,两份罚单是连续性的虚假陈述还是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就成了本案重要争议焦点。法院从罚单具体内容上分析、认定两份罚单是否为连续性行为并据此作出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对上述规定更为深刻的解读,具有示范作用。该案对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信披、保护中小投资者也有重要意义。
八、一份处罚两个索赔区间:中创环保虚假陈述案
【案情简介】
2019年4月30日,中创环保(300056,原“三维丝”)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号】,厦门证监局认定中创环保存在四处违法事实包括公司因2016年、2017年存在未依法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等,公司及时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收到证监局警告并罚款。基于前述事实,形成本案投资者索赔纠纷。
厦门中院适用普通代表人程序审理本案,2023年8月17日,部分投资者收到法院送达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法院判决被告厦门中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十日内,向原告戴某等257人赔偿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印花税共计55213562.77元。目前,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案件焦点】
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中创环保四处违法事实中,前三处均是因中创环保收购厦门珀挺而引发,第四处是因中创环保确认与齐星电力交易业务往来收入并披露在2016年年报中,存在虚假记载。因此,中创环保存在两项独立的虚假陈述行为,应当分别认定实施日、揭露日。
对于第一项虚假陈述行为,中创环保认为其未披露关联交易及资金占用的行为、年报中关于2016年营业收入的确认属于预测性信息,不具有重大性。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创环保该答辩意见不能构成《虚假陈述若干规定》第十条所规定的虚假陈述不具有重大性的抗辩理由。
【律师点评】
绝大多数证券虚假陈述案件只有一个实施日、一个揭露日,对应的索赔区间自然也就是一个。最高院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第八条第四款规定:信披义务人实施多个相互独立的虚假陈述的,应当分别认定揭露日。
中创环保案便是依据新司法解释,对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了两个索赔区间,同一张罚单中存在两个相互独立的信息披露违规事项,索赔区间均相互独立,没有重叠。两个索赔区间有利于投资者精准追责,有利于压实上市公司的信披义务。
九、普通代表人诉讼登记结束如何计算诉讼时效:飞乐音响案
【案件简介】
2019年11月2日,飞乐音响(600651)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9]11号),认定 2017年半年报、三季报中虚增营业收入及利润总额,且 2017年半年报、三季报业绩预增公告表述不准确,构成虚假记载违法行为。众多投资者因飞乐音响虚假陈述行为产生投资损失,要求赔偿。
2020年9月28日,上海金融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权利登记截止日为2020年11月12日。2021年5月,上海金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飞乐音响公司须赔偿315名投资者1.23亿余元,上海高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部分投资者不知道法院发布的权利登记公告,直到2023年4月,才得知有投资者索赔胜诉的消息,便委托律师起诉索赔。
飞乐音响抗辩原告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经两级法院审理认定原告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最终支持了原告诉求。
【案件焦点】
本案的诉讼时效如何计算?
法院认为根据《诉讼时效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及“旧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应自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新司法解释”于2022年1月22日施行并适用于施行后尚未终审的案件。根据“新司法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鉴于飞乐音响案一审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应认定诉讼时效发生中断。
【律师点评】
诉讼时效的意义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请求权,消除权利义务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维持稳定的经济和社会秩序,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飞乐音响主张本案诉讼时效期间应自飞乐音响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算三年,到2022年10月31日诉讼时效届满。但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此前法院受理了普通代表人诉讼,按照新的司法解释诉讼时效因代表人诉讼发生了中断,诉讼时效应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即2020年11月13日重新起算。诉讼时效的中断以一种柔和的方式平衡了法律框架下的行为,保证了权利和义务的实现。
十、上市财务造假追首恶、中介机构连带责任:宜华生活案
【案件简介】
2021年11月3日,*ST宜生(600978,宜华生活)公告收到证监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1号),监管部门认定宜华生活的违法事实包括:一、2016年至2019年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二、2016年至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2016年至2019年,宜华生活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指使上市公司通过虚构销售业务等方式,累计虚增收入71亿元,累计虚增利润28亿元。作为一起实际控制人指使上市公司实施财务造假的典型案件,中国证监会将宜华生活列为“2021年证监稽查20起典型违法案例”。
2023年底,汕头中院对宜华生活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宜华生活向杨某等6名投资者按照损失测算金额赔偿投资损失,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刘绍喜、刘壮超、万顺武、周天谋、刘伟宏对宜华生活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另外14名时任高管对宜华生活的债务承担0.3%至60%的连带赔偿责任。
【案件焦点】
在证券虚假陈述案件中,中介机构承担责任是否区分比例一直是案件的焦点。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中介机构连带责任的认定不尽相同,部分案件认定为“全额连带责任”,部分案件认定为“比例连带责任”。在宜华生活案中,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对宜华生活财务造假期间出具的审计报告均为标准无保留意见,显然没有尽到证券市场“看门人”的勤勉义务。一审法院认定其应对股民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未区分比例。
【律师点评】
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零容忍”,体现在虚假陈述投资者索赔案件中,便是“追首恶”、“压实中介机构责任”。实务中,对“追首恶”基本无争议,发行人的实控人、董事、财务负责人等核心团队成员,是财务造假行为的策划、组织和积极参与者,应当承担100%全部连带责任。而对中介机构的民事赔偿责任,争议较大。宜华生活财务造假期间的审计机构是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该所曾卷入康美药业证券集体诉讼,正中珠江在康美案中被判承担100%连带责任。
宜华生活一案中介及高管责任的划分,对其他案件具有参考意义。
作者简介:臧小丽、刘云、陈雪系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时择律所位于北京CBD核心商务区,核心业务是证券诉讼。创始人臧小丽,是知名证券维权律师,在证券诉讼领域深耕十多年,代理了若干知名案件。时择律所自成立以来,办理了众多向违规上市公司索赔的成功案例,惠及几千名投资者。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臧小丽律师 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520829251(可加微信)
13810949725(微信已满)
13651133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单位: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东方梅地亚中心2310
邮编:10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