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控股投资者索赔首批案件领到一审胜诉判决

  发布时间:2018-08-15 15:14:54 点击数:
导读:8月15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透露,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她刚刚领到大连控股投资者索赔部分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但是也酌情扣减了一部分金额,也就是说,一审法


 

815日,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透露,作为投资者代理律师,她刚刚领到大连控股投资者索赔部分案件的一审判决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但是也酌情扣减了一部分金额,也就是说,一审法院没有全额支持投资者维权诉求。臧小丽律师表示,正在征求投资者意见,是否上诉。

大连控股投资者索赔背景介绍:2017725日,ST大控(大连控股,600747)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大连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监管部门查实大连控股存在的违法事实是:1、隐瞒大连控股对大显集团提供1.4亿担保并开具3亿元转账支票作为履约保证的事实;2、大连控股未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4.59亿元质押担保事项;3、大连控股未披露一则涉案标的达8000万元的重大诉讼。基于上述违规金额巨大,大连监管局对大连控股处以顶格60万元的罚款,对实际控制人代威也处以30万元罚款。自证监会处罚决定书落地之日起,因虚假陈述受损的大连控股股票投资者陆续开始起诉索赔。

臧小丽律师接受大连控股投资者索赔范围是:自2014516日起至2016121日期间买入大连控股股票(600747),并且在20161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被告大连控股庭审答辩主要观点:大连控股委派的律师在庭审中表示,虽然大连控股因为信息披露违反证券法遭到了证监会处罚,但由于涉案违规行为不具有重大性,且大连控股认为20161013日就已经部分披露了涉案违规事项,因此,被告律师认为20161013日为本案的揭露日,不认可原告律师提出的2016122日为揭露日的观点。另外,大连控股方面还认为,引起股票下跌的因素有很多,大连控股重组失败是导致股价下挫的重要原因,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与投资者损失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此答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主要观点,判决赔偿原告50%损失:针对原被告双方就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违规事件的重大性、因果关系、系统风险等方面的争议,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进行了论述和说理,法院没有支持被告大连控股关于违规事件不重大、揭露日、不存在因果关系的观点,法院也认为大连控股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股市存在系统性风险。但是法院认为大连控股接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并非造成案涉股票下跌及投资者损失的全部因素,因此酌情确定大连控股赔偿原告按照法律规定核算损失的50%,剩余50%损失由原告自行承担。一审法院判决支持赔偿投资者的范围,均与股民代理律师起诉时主张的一致,即:自2014516日起至2016121日期间买入大连控股股票(600747),并且在2016122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臧小丽律师认为,一审法院酌情判决支持投资者一半的损失,没有足够的说服力和证据支撑。后续律师会征求投资者意见,并充分尊重当事人本人的意愿,是否上诉。如果投资者坚持上诉,律师会继续代理投资者上诉,为投资者继续争取权益。

已有257名投资者向ST大控索赔1.2亿元,撤诉124人。根据大连大福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告统计,截止2018416参与起诉索赔ST大控的投资者已达257人,索赔金额共计120523425元。2018721日,《ST大控关于中小投资者诉讼进展公告》显示,257位参与起诉的投资者中,有124 名原告撤回起诉,法院裁定驳回3 名原告起诉124位撤诉原告涉及的起诉金额为 967.29万元,驳回3 原告涉及的起诉请求金额为82.17元。也就是说,截止到目前,尚有约130件投资者索赔案件在诉讼程序中,原告起诉金额合计约1.1亿元。

臧小丽律师表示,目前已经收到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的仅有6个案子,预计近期会陆续收到法院的若干份一审判决书。而其他尚未起诉的投资者,律师近期还会再去法院起诉一批案件。

大连控股投资者参与索赔需要准备的基础资料如下:

1、大连控股(600747)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买卖大连控股股票的对账单 (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从第一笔买入开始打起,一直打到股票卖出之日,未卖出者,对账单打到20177月底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开具的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上如有身份证号码可不提交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大连控股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810949725(可加微信)、13651133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网址:www.gudonglawyer.org.cn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6

邮编:10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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