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5-25 10:30:51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300077证券简称:国民技术公告编号:2018-03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或“公司”)于

证券代码:300077            证券简称:国民技术          公告编号:2018-03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或“公司”)于2017年12月15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深证调查通字〔2017〕140号),详见公司于2017
年12月15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暨
股票存在被实施暂停上市风险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17-062),在取得中
国证监会对上述立案事项的调查结论前,公司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2014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每月披露一次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公告
(公告编号:2018-002、2018-007、2018-011、2018-013)。
       2018年4月20日,公司及罗昭学、喻俊杰、刘红晶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编号: [2018]4号),现将其主要内容公告如
下:
        “日前,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民技术或公司)涉嫌未按规定及
时披露与深圳前海旗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旗隆)签订补充协议一案
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依法拟对你们做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处罚
所根据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以及你们享有的有关权利予以告知。
经查明,国民技术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国民技术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国民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国民投资)与北京旗隆医药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旗隆)签订《深圳国泰旗
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伙协议》),
国民投资作为有限合伙人出资3亿元,北京旗隆作为普通合伙人出资50万元,共同投
资成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国泰旗兴),约定
了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摊机制。
       2015年11月27日,国民投资与前海旗隆签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

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1》),补充约定:
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内,前海旗隆为国泰旗兴的有限合伙人国民投资资金本金安全
提供担保,承诺在合伙企业到期或者合伙人一致同意退伙时,若有限合伙人认购出
资的本金出现亏损,则由前海旗隆对相应亏损进行等额补偿。在合伙企业有效期限
内,前海旗隆承诺保障国民投资资金自缴纳之日起每年5%的固定收益,如合伙企业
未能实现上述收益,则由前海旗隆补足,且按年支付。
      2016年3月,国民投资、北京旗隆和国泰旗兴签署《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追加投资协议书》(以下简称《追加投资协议》),约定国
民投资向国泰旗兴追加投资2亿元,针对《追加投资协议》,国民投资和前海旗隆签
订《关于设立深圳国泰旗兴产业投资基金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补充协议2》),就国民投资的2亿元追加资金进行了补充约定,内容基本
与《补充协议1》相同。公司分别于2015年11月9日、2016年3月2日将《合伙协议》、
《追加投资协议》事项公告披露,但未披露《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相关事
项,直到2018年1月30日,才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官网“监管信息公开”栏目,以《国
民技术: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的回复》对上述两份补充协议相关事项进行说
明。
     《补充协议1》、《补充协议2》分别作为《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的
补充,与《合伙协议》、《追加投资协议》为一揽子协议。根据两份补充协议约定,
公司2015年、2016年分别至少享有125万元、1,991.78万元的固定收益,分别占公司
2014年、2015年经审计净利润的12.32%、23.16%。补充协议约定事项属于《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规定应当及时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未依法
披露。
      国民技术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
息”的违法行为。罗昭学作为公司董事长,筹划并主导上述投资事项,授权喻俊杰
签署涉案两份补充协议;董事、常务副总经理喻俊杰负责投资事项的具体实施,签
署涉案两份补充协议,二人均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公司披露,系对上述违
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会秘书刘红晶负责组织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其知悉、参与了涉案补充协议的签订,却未依法及时报告董事会并督促公司披 

露,系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
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拟决定:
       一、对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二、对罗昭学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三、对喻俊杰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四、对刘红晶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我局拟对你们作出的行政处罚,
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们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经我局复
核成立的,我局将予以采纳。如果你们放弃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我
局将按照上述事实、理由和依据作出正式的行政处罚决定。”
      公司将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密切关注,注
意投资风险。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上海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
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
 
特此公告。
 
国民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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