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8-04-25 16:09:28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600680900930证券简称:*ST上普*ST沪普B编号:临2018-011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上海

证券代码: 600680    900930    证券简称:*ST 上普  *ST 沪普 B     编号:临 2018-011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海普天” )于 2017 年 1 月 19 日披露了《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 通知的公告》(临 2017-004),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8 年 1 月 9 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 简称“上海证监局”)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沪证监处罚字【2018】1 号) ,详见公司 于 2018 年 1 月 10 日披露的《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临 2018-001)。 2018 年 3 月 19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沪【2018】4 号), 详见公司于 2018 年 3 月 20 日披露的《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临 2018-009)。 2018 年 3 月 22 日,公司收到上海证监局下达的关于相关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沪【2018】5 号、沪【2018】6 号、沪【2018】7 号、沪【2018】8 号、沪【2018】9 号、 沪【2018】10 号、沪【2018】11 号、沪【2018】12 号、沪【2018】13 号、沪【2018】14 号、沪【2018】15 号、沪【2018】16 号、沪【2018】17 号、沪【2018】18 号、沪【2018】 19 号、沪【2018】20 号、沪【2018】21 号、沪【2018】22 号) 。 现将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当事人:沈忠华,男,1977 年 3 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时任上海普天总经理 助理、能源事业部负责人。 当事人:陆维林,女,1961 年 4 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时任上海普天总会计 师。 当事人:郑建华,男,1972 年 3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海淀区。时任上海普天法定代 表人、总经理。 当事人:顾乃凤,男,1961 年 4 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时任上海普天全资子 公司上海普天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商务经理。 当事人:曹宏斌,男,1967 年 5 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时任上海普天董事长。
 当事人:李林臻,男,1971 年 7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时任上海普天董事。 当事人:张冬莉,女,1964 年 11 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时任上海普天监事。
 当事人:谢仲华,男,1940 年 10 月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时任上海普天独立董 事。 当事人:王允强,男,1964 年 1 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时任上海普天总工程 师。 当事人:孙会英,女,1966 年 8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时任上海普天监事。 当事人:陆贤薇,女,1975 年 11 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闵行区。时任上海普天董事会

 
秘书。 当事人:刘玛琳,女,1949 年 5 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时任上海普天独立董 事。 当事人:李中耀,男,1959 年 1 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时任上海普天副总经 理。 当事人:李颖,女,1966 年 10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时任上海普天董事。 当事人:李军,女,1959 年 4 月出生,住址:上海市徐汇区。时任上海普天监事会主 席。 当事人:江建平,男,1970 年 9 月出生,住址:北京市西城区。时任上海普天董事。 当事人:丛惠生,男,1953 年 5 月出生,住址:上海市长宁区。时任上海普天董事。 当事人:蔡桂保,男,1949 年 3 月出生,住址:上海市虹口区。时任上海普天独立董 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上海普天信 息披露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 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申请,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沈忠华、 陆维林、顾乃凤、李林臻及其代理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曹宏斌、张冬莉、谢仲华、王允强、 孙会英、陆贤薇、刘玛琳、李中耀、李颖、李军、江建平、丛惠生、蔡桂保提出书面陈述、 申辩意见;当事人郑建华放弃陈述、申辩与听证权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上海普天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为弥补 2014 年度利润缺口、完成利润指标,2014 年 9 月至 11 月,上海普天与上海晟 飞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晟飞商贸)、深圳巴斯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巴斯 巴)之间进行 2 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 1783.1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34.73 万元;2014 年 11 月,上海普天与上海成雨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雨能源)、上海中瀚企业发展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瀚企业)之间进行 1 笔三方贸易,虚增营业收入 2478.63 万元,虚增 利润总额 863.67 万元。上述 3 笔三方贸易共导致上海普天 2014 年度虚增营业收入 4261.75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998.4 万元,占上海普天 2014 年度合并财务报表利润总额 1354.96 万元 的 73.68%。 经查,在上述三方贸易中,贸易合同的标的货物相同,签订合同及支付款项的时间相同 或相近,在流程上均是由上海普天对外销售,最后又由上海普天购回,贸易流程与资金划转 形成闭环,且所涉及的货物均以虚拟库的形式出入库,不发生实物流转,属于虚假贸易。 以上事实,有涉案主体工商登记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销售及采购合同、相关银行 账户流水、财务会计凭证、上海普天 2014 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监事会会议纪要及会 议决议、定期报告书面确认意见、当事人提供的说明材料和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上海普天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 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违法行为。沈忠华是上海普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 上海普天与成雨能源、中瀚企业之间的 1 笔三方贸易,陆维林是上海普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上海普天与晟飞商贸、深圳巴斯巴之间的 2 笔三方贸易,陆维林是 上海普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郑建华、顾乃凤、曹宏斌、李林臻、张冬 莉、谢仲华、王允强、孙会英、陆贤薇、刘玛琳、李中耀、李颖、李军、江建平、丛惠生、 蔡桂保是上海普天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 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1、对沈忠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 2、对陆维林给予警告,并处以 25 万元罚款;

 
3、对郑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以 10 万元罚款; 4、对顾乃凤、曹宏斌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5 万元罚款; 5、对李林臻给予警告,并处以 4 万元罚款; 6、对张冬莉、谢仲华、王允强、孙会英、陆贤薇、刘玛琳、李中耀、李颖、李军、江 建平、丛惠生、蔡桂保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 3 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 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 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和我局备案。到期不缴 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 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 停止执行。 公司及现任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运作,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就本次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的行为向全体股东及 广大投资者表示诚挚的歉意。公司今后将以此为戒,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内部治 理及信息披露管理,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香港商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有关信息请以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 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普天邮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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