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关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的公告

  发布时间:2019-01-14 14:43:53 点击数:
导读:证券代码:000571证券简称:新大洲A公告编号:临2019-004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新大洲”)

证券代码: 000571 证券简称:新大洲 A 公告编号:临 2019-004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新大洲”)于 2019 1
10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以下简称“海南证监局”)《关
于对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19]9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决定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经查, 海南证监局发现新大洲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新大洲及其子公司天津恒阳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恒阳”)、海南新
大洲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大洲实业”)为陈阳友、刘瑞毅、讷河瑞
阳二号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讷河瑞阳”)向北京京粮鑫牛润瀛一号咨
询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北京京粮鑫牛润瀛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出
具的《关于支付股权回购价款和补偿款的承诺函》事项出具了《担保函》。
上述担保事项中的担保对象陈阳友为新大洲第一大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兼新
大洲董事,刘瑞毅为陈阳友配偶,讷河瑞阳的法人代表及单一股东为陈阳友,上
述担保事项构成关联担保。上述《担保函》上分别盖有新大洲及子公司天津恒阳、
新大洲实业的公司公章,且新大洲出具的《担保函》上附有董事长王磊与总裁许
树茂的签名。上述关联担保行为达到股东大会审议标准,新大洲未履行相应审批
程序, 且未及时披露,未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
新大洲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和第三十条规定,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
修订)》 第 10.2.6 条的规定及新大洲《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
(证监会公告[2010]12 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海南证监局决定对新大洲采取责
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资本市场诚信信息数据库。新大洲应采取有效措
施进行改正,尽快解决上述违规担保事项,消除上述违规行为的不利影响,并于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海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及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将尽快拟定整改报告上报海南证监局并及时予以披露。
以上,特此公告。
新大洲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1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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