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炒股血本无归代理有错部分担责
11月2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委托炒股纠纷案,一审判决代理人赔偿委托人炒股损失的30%。
2007年,王老太认识了在炒股方面小有名气的李某。双方签订了《理财委托书》,全权委托李某代理操作股票交易,委托书规定王老太按资金的盈利值付给李某20%的提成;委托期及增资目标不定,随股票市场趋势走等细则。合同签订后,王老太将5万元现金存入股票交易账户,交由李某代其炒股。此后仅一个月李某就为王老太盈利7000余元。4月5日,王老太如约将1400元提成交给李某,并再次注资4.2万元。谁知,股市风云突变,双方因行情不好开始产生摩擦,李某坚持继续炒下去,王老太要看市值,因行情不好李某不想让其看。2008年10月13日王老太带人到李某家,双方发生争吵。次日,李某将王老太账户上的股票全部清空,资金余额仅剩6436.44元。李某认为,是王老太让其将股票清空,王老太予以否认。
法院审理后认为,股票交易具有较大风险性,风险责任应由股票所有人即原告承担,被告作为代理人只对其代理过程中发生的过错行为承担过错责任。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股票全部清仓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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