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毅达投资者索赔示范案例网络庭审,首现专家证人出庭

  发布时间:2020-03-05 15:26:30 点击数:
导读:投资者诉上市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期有了最新重大进展。*ST中毅达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半年度报告出具之日(2019年8月30日),*ST毅达接获通知的被诉证券虚假陈虎责任纠纷案件共133起

投资者诉上市公司上海中毅达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近期有了最新重大进展。

  *ST中毅达公告显示,截至2019年半年度报告出具之日(2019年8月30日),*ST毅达接获通知的被诉证券虚假陈虎责任纠纷案件共133起,涉及金额合计人民币1631.31万元。这133名投资者对中毅达提起索赔诉讼,主要针对中毅达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的违规事实。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定中毅达公司在2015年第三季度报告中虚增营业收入7267万元,超过当期披露的营业收入50%;虚增利润1063.89万元,超过当期披露的利润总额的80%。证监会上海监管局的行政罚单于2018年4月13日落地后,由此陆续引发了众多投资者的起诉索赔。

  据证券维权律师、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介绍,她代理的首批6位中毅达投资者索赔案,被上海金融法院选为示范案例。2020年3月3日下午,上海金融法院以网络庭审的方式进行了这6件示范案件的庭审活动,出席庭审的不仅有原告、被告方面的律师,还有法院委托的两名专家证人——来自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的专业人士。

  在以往所有的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件中,这是首次出现由法院委派的金融研究人员来担任独立第三方专家证人。臧小丽律师介绍,上海交通大学中国金融研究院向法院出具了《投资者损失核定意见书》,该《核定意见书》采用特定的金融模型来逐个核算每名中毅达投资者的损失,中国金融研究院两名金融学专业人士出庭接受了法庭、以及原被告双方律师的质询。

在庭审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律师对实施日、揭露日、基准日及基准价的观点一致,法院予以确认。臧小丽律师指出,这意味着投资者获赔范围的初步确定。针对中毅达2015年第三季度财务造假的违法行为,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15年10月28日—2016年4月15日期间买入中毅达股票(A股600610、B股900906),且在2016年4月16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

事实上,中毅达公司信息披露违规,不止财务造假这一项事实,收到的罚单也有多次了。

*ST毅达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最近的一次是2020年3月3日。这次*ST毅达领受罚单,主要是因为中毅达未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等事项。针对中毅达隐瞒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上海监管局认定,从2016年4月14日开始,中毅达时任实际控制人何晓阳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方式实际转让了上市公司的控制权,但是直到2017年7月5日,何晓阳才通过中毅达公司披露了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全部协议和资料,隐瞒披露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长达一年多时间,并且期间上交所多次对中毅达及何晓阳作出监管问询,公司及相关方仍回复称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公司控制权转让和实际控制人变更,对公司股价和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中毅达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相关规定,构成了虚假陈述。

臧小丽律师认为,针对中毅达迟延披露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事项这一违法事实,有望获赔的投资者范围是:在2016年4月14日—2017年7月4日期间买入中毅达股票(A股600610、B股900906),且在2017年7月5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者。

据了解,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违规公司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计算。如此算来,中毅达投资者参与索赔的有效期分别是2021年4月12日(针对中毅达财务造假索赔)、2023年3月2日(针对中毅达迟延披露实控人变更索赔)。


符合上述索赔条件的中毅达投资者索赔应当准备的材料:

1、买卖中毅达(600610、900930)股票的对账单原件。(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上如能打出身份证号码,可不提供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及邮编。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中毅达(6006110、900930)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手机:135 2082 9251(可加微信)

138 1094 9725(微信已满)

136 5113 3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711831593

单位名称: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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