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利国际投资者索赔一审赢了,赔付未打折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透露,近期收到了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一审法院部分支持了宝利国际股民的索赔诉求,该股民一审获赔3559元。臧小丽律师表示,该股民获赔金额虽不大,但却是宝利国际投资者索赔系列案中,首例领到一审胜诉判决书的案件,并且法院对在索赔范围内的股票索赔金额未打折。也就是说,在索赔范围内的宝利国际股票,法院全额支持了投资者的索赔诉求。
获得法院一审判决支持的宝利国际投资者范围是:在2015年7月4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买入宝利国际(股票代码300135),并且在2015年11月25日之后卖出股票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不过,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介绍,这位领到胜诉判决书的宝利国际投资者刘某对一审判决结果并不满意,已经提起了上诉。上诉原因是该投资者刘某认为一审法院认定最早的虚假陈述实施日2015年7月4日错误。虚假陈述案件,实施日如何确定影响到该只股票的可索赔范围,刘某的绝大多数股票买入是在2015年7月4日以前,少部分股票的买入时间是2015年7月4日之后。股民刘某向宝利国际起诉索赔的金额为51497元,而一审法院对刘某在2015年7月4日之前买入的股票,并未支持索赔。因此一审获赔金额仅为3559元。目前,案件尚未收到二审法院的庭审安排。
宝利国际存在信息披露五项违法事实遭顶格处罚
宝利国际,证券代码“300135”公司全称是“江苏宝利国际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曾经使用的证券简称是“宝利沥青”。2017年6月8日,宝利国际公告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证监会已查明,宝利国际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5个违法事实,包括:一、未如实披露俄罗斯宝利公司设立信息的变更情况;二、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远东发展部签订的《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三、未如实披露与俄罗斯联邦公路署签订的《俄罗斯联邦公路署和宝利控股(新加坡)私人有限公司合作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自查更正公告》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的情况;四、未如实披露与白俄罗斯国家石化公司及纳夫坦炼油公司签订的《意向备忘录》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五、未如实披露与中航飞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合作框架协议》进展等已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宝利国际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顶格 60 万元罚款;对宝利国际时任董事长、法定代表人周德洪给予警告,并处以 30 万元罚款;对其他有责任的高管也处以一定的处罚。
自证监会罚单落地后,陆续有多名投资者对宝利国际提起索赔诉讼。被告宝利国际公司对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没有异议,对股民主张的虚假陈述揭露日、基准日、基准价等均无异议,但是宝利国际认为五项违法事项中,最早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第一项,对应的实施日为2015年7月4日,而投资者律师认为,第一项所涉违法事实并非发生最早,第二项、第三项关于宝利国际与俄罗斯相关方签署的《合作备忘录》的进展事项未及时披露更早,虚假陈述实施日应当从2015年4月开始算起。双方的分歧需由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来进行二审认定。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指出:宝利国际及有关高管已经构成虚假陈述,投资者有权主张索赔。虚假陈述索赔案件,诉讼时效为三年,自上市公司公告证监会行政罚单之日起计算。也就是说,宝利国际投资者的索赔截止日期为2020年6月7日。目前仍在索赔有效期内,未参与索赔者仍可参加。
投资者参加索赔应当准备的基础材料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联系律师办理索赔手续时需要提供以下基础资料:
1、买卖宝利国际(300135)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
2、身份证复印件;
3、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对账单能打出身份证号码的,可不提供开户确认单);
4、另附上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
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的,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附:宝利国际(600135)虚假陈述投资者维权律师联系方式
联系人: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810949725(可加微信)、13651133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网站:股东维权网
单位名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四环中路76号大成国际中心C座6层
宝利国际股民索赔案一审判决书(摘录)——臧小丽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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