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职工持股规则细化,限制中层以上管理人转让股权
4月16日,国资委网站发布细则,对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作出补充规定。
国资委曾于2008年10月发布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但在具体操作中,由于一些规定不够明确,导致各地实行标准不一。
在此次下发的通知中,国资委明确指出,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
通知划定了中层管理人员的范围,包括国有企业的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党委(党组)领导班子成员以及企业职能部门正副职人员,以及企业返聘的原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退休后返聘担任中层以上管理职务的人员。
通知规定,对于国有企业在改制过程中违规入股的资金,股权持有人须清退入股款项、股权以及历年收益。
通知同时确立了国有股东受让股权的定价标准,明确国有股东收购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时,原则上按不高于所持股企业上一年度审计后的净资产值确定收购价格。
员工持股背后的利益输送
这份规定要重点解决的是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问题。对于已持有不合规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意见》以一年为期,要求相关人员予以清退
法制网特约撰稿 刘必华
国企改制中的职工持股,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就出现了,但在2008年之前,一直没有出台全国性的规范办法。结果,员工持股近20年来都在“不断探索”。
在理想状况下,员工持股后能够分享企业利润,既拥有劳动收入,又获得资本收入。这一制度将内部激励、收入分配、养老保险等多个目标集于一体,产生了“一石多鸟”的效果。
然而,在实际过程中,各种不规范的行为层出不穷。
2005年改制时员工持股的深圳市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在不到3年时间内,原来的老员工们相继失去股东身份,原来拥有股权的165人中,123人失去了他们的股权,股份集中到少数利益人手中后,在战略重组的名义下落入一个注册资本只有100万元的小公司手中。
更令人关注的是,国企内部人员通过设立关联公司或在下属企业持股,进行利益输送,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
很多大国企集团在主业之外,还有大量的子公司或者辅业公司,这些公司为主业公司提供原材料、配件以及施工、维修、销售等服务。
国有企业改制和主辅分离期间,主业公司人员在这些辅业公司内持股情况相当普遍。持股企业依靠与垄断企业的利益纽带获取丰厚利润,两者直接形成利益输送通道,为腐败提供了运作空间。
中石化陈同海案中,原董事长陈同海利用关联交易,将国有资产一倒手,就净赚了2个多亿。
而这种现象最集中、最突出的,还是在电力行业。贵州金元向德洪案,为我们展示了电力行业员工持股中的“猫儿腻”。
2000年11月,贵州省电力系统的2万多名职工联合集资,成立贵州金元电力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2亿元。
创始之初的金元公司拥有“贵族”血统:董事长向德洪是贵州电力系统里呼风唤雨的一号人物。自1993起就长期担任贵州省电力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其余领导班子成员,也多为贵州电力现任或前任高管。
凭借与贵州电网公司之间斩不断的“脐带”关系,金元公司几乎将贵州“西电东送”项目全部揽下,并在短短几年内迅速成为贵州当地最大发电集团,总资产达360多亿元。
在电力投资、调度等领域,金元公司受到掌握着垄断大权的电网公司百般呵护。属于金元公司的各电厂的电价,比其他集团电厂的电价要高出不少。
2008年9月,向德洪被双规,原因是“侵吞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事实上,外界对金元公司的质疑之声从未停止过。
中国投资协会能源研究中心副理事长陈望祥曾直言,全国类似金元公司这样的职工持股公司很多,他们发展的早期以低价或无偿占有了国有资产,依靠国有电力公司输送利益,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黑洞。
在山东鲁能案中,国有资产的流失更是让人触目惊心。
鲁能集团是山东省最大的企业。据国家统计局2005年底资料,鲁能集团当时的总资产为738.05亿元,位居山东榜首。
但实际上,自从2002年底开始的改制完成之后,鲁能集团就已并非国有控股企业,而主要由具有垄断地位的电网系统职工控股,它也是全国电力系统最大职工持股企业。
后来,在内部人严密运筹之下,鲁能集团的职工退股基本完成。2006年5月,庞大的企业王国悄然易主,由“国有”改为“私有”。私人企业“北京首大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北京国源联合有限公司”以人民币37.3亿元,获得总资产高达738亿元的鲁能集团91.6%的股份。
而鲁能集团股权的作价依据,是鲁能集团截至2005年底的账面净值,并且减去了鲁能集团向股东支付的2005年度现金红利。新公司董事会大部分成员仍为原高层人员。
一番辗转腾挪,逾七百亿人民币国有资产流失。
这一事件于2007年初被曝光之后,在社会上引发轩然大波。调查组被派出的同时,一份规范员工持股的管理文件也在紧锣密鼓地制订中。
山东省国资委随后颁布禁令,叫停职工在国企主业中持股。
2008年3月19日,国资委会同发改委、财政部、电监会联合印发了《关于规范电力系统职工投资发电企业的意见》,电力行业成为清理职工持股的重点领域。该意见规定,今后电网企业的职工不得投资入股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中层以上的职工和关键岗位人员,必须清退所持有的发电企业股份。
早在2003年8月,八部委就紧急叫停了电力行业职工持股,并宣布将出台一部实施细则解决其复杂的遗留问题,但后来就没了下文。在长达4年的博弈后,鲁能一案终于促成了细则的出台。这也成为半年后出台的139号文件的先声。
2008年10月8日,在经过了近四个月的征求意见后,《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工持股、投资的意见》(即139号文件)出台,旨在杜绝关联交易,斩断利益输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这份专门针对国企职工持股的规范文件,为长期以来国企职工持股、投资无章可循的历史划上了一个句号。
《意见》首次明确了对待职工持股的原则,即根据企业规模,“控大、放小、禁关联”区别对待:对于国有大型企业改制中的职工持股,要“严格控制”;对于国有中小企业,则“鼓励职工自愿投资入股”;此外,严格控制职工持股企业范围,原则上限于持有本企业股权,不得持有其所在企业出资的子企业、参股企业及关联企业的股权。
这份规定要重点解决的是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持股问题。对于已持有不合规定股权的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意见》以一年为期,要求相关人员予以清退。事实上,国有企业职工投资很多都是由企业组织、管理人员带头形成的,清退或转让管理人员的股权,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文件最后还对职工入股资金来源进行了规定:“国有企业不得为职工投资持股提供借款”。
参与文件制定的国务院国资委企业改革局副局长周放生说,出台《意见》,最重要的就是要把游戏规则讲清楚。
2009年4月的补充规定,使游戏规则更加明朗,也更利于操作。
上海天强顾问管理公司总经理祝波善说:“以后国企员工持股、投资行为可能向更加细化的方向发展,不同行业的企业可能会探索出不同的员工持股模式,随着从中小型国企到大型国企,从高新技术企业到相对垄断企业的渐进式改革的推进,最终大型国企也将探索出一个更加科学的现代企业治理之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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