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小股东维权全国首案开庭

作者:孙继斌 来源:法制日报 发布时间:2009-6-19 16:34:59 点击数:
导读:上市公司小股东维权全国首案开庭小股民起诉海航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本报记者孙继斌  “都说股市有风险,股市的风险不仅有经济、政策方面的大环境带来的风险,也有上市公司不规范造成的风险,而且我认为…

上市公司小股东维权全国首案开庭

小股民起诉海航 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本报记者 孙继斌

  “都说股市有风险,股市的风险不仅有经济、政策方面的大环境带来的风险,也有上市公司不规范造成的风险,而且我认为这是更大的风险。”这句话不是出自法学家之口,也不是出自经济学家之口,而是一位40岁的股民6月9日向本报记者说的。
  他叫王川,是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HainanAirlinesCompanyLimited,简称“海航”)的小股民,现在却把海航送上了被告席,并成为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被法院立案审理的全国首例。王川没想到,他的较真儿,无意当中就在中国的证券史上特别是小股东维权史上留下了一笔。

  千里参加股东大会参会以后很受伤

  成都市民王川是海航的股民,在2008年12月30日上午以海航股东的身份出席了在海口举行的海航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在这次会议上,海南航空通过了“受让北京燕京饭店有限责任公司45%股权”和“受让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95%股权”的决议。根据“海南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材料”显示,这两个决议,前者涉及资金61856.766万元,后者172834.792万元,共计23亿余元。
  作为小股东,怎么想起来千里迢迢去参加股东大会呢?王川向本报记者谈起了他的想法和参会的感受。
  王川说他已有10年股民经历,但不是专职股民。因为对海航的业绩看好,2008年12月初他花近200万元买了50万股海航的股票。此后他就更加关注海航的动态。不久,就在这个月,海航公布了用6.19亿元收购燕京饭店45%股权、用17.28亿元收购北京科航投资有限公司95%股权的方案。王川认为,在金融危机下,航空公司的现金流普遍紧张,都在纷纷寻求注资,海航这个时候掏出23亿进行与主业并不完全相关的收购让人不能理解,而且现金收购对公司现金流必然会造成很大压力。就在困惑之时,王川得知海航要召开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于是他想到会上搞个明白,也作好了投反对票的准备。就是出于行使股东权益,参与公司决策的这个想法,12月29日他自费飞到海口,并在30日以小股东的身份参加了海航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会上他投了反对票。而王川也是惟一参会的小股东。
  王川说,他虽有10年炒股经历,但从未参加过股东大会,本来以为股东大会会很庄严,很正规,人会很多,会选举监票人,会唱票。但到了现场发现根本不是那么回事,与会的人只有十多名。
  王川在会议上说,他是第一个到现场的,并向工作人员提出要做监票人,但被告知已有监票人了,于是作罢。但开会后发现根本没有这个环节。会前,有工作人员向董事长李晓明介绍了他的身份,李晓明表示很高兴他能参会。然后按照事先打印出来的议程,会议一个小时多就开完了。略感失望的王川于是想找董事长李晓明或其他高层聊聊,但因对方时间关系未能如愿。
  王川感觉这样匆忙结束的股东大会程序不规范。这样的程序下形成的决议是否还具有法律效力呢?王川产生了疑问。

  状告海航请求撤销股东大会决议

  但令王川更质疑的是第二天海航发布的“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布了大会决议,并写到“会议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长李晓明主持会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王川认为这与他现场看到的并不相符。他还发现公告中所称的“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集团(上海)律师事务所施念清、邓琳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也不属实,因为事实上施念清根本没有出席前一天的股东大会。
  回到成都后,王川通过跟一些圈内朋友交流,认为不能就这样了结,至少应该有个书面解释。于是他与海航证券部电话沟通了三次,但一直没有得到合理解释。王川说,对方的态度愈来愈强硬,最后一次即2月10日,对方说“你找律师来谈,也可以到法院起诉”。“他们既然逼我,我也没有办法。一直等到2月底,我决定起诉他们。”王川说。但让他未想到的是,到法院立案也是困难重重。王川说他没有请律师,而是找到了上海和深圳两位有些维权经验的朋友做他的代理人,这两位朋友纯粹是“友情赞助”。他们本来以为此案影响较大、海航是上市公司,应在中院起诉,2月27日,他们向海口中院递交了起诉状及相关材料和证据,请求法院确认海航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次会议作出的决议。
  然而7天到了,法院还没有答复。直到3月10日,王川接到海口中院通知,说已将该案转至海口市龙华区法院,并承诺7日内即可立案。他们没有提出异议。3月12日上午他接到龙华区法院电话确认已立案。
  一家证券媒体评论说,王川由此成为全国首例上市公司个人股东维权而被法院立案的人士。

  股东大会被指三处违规法院不公开审理

  根据现场观察到的情况以及后来与一些圈内人士的交流,王川认为海航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存在不少违法之处。在起诉书中他列举了三条:
  第一点就是会议出席人员不全。《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但海航只有董事长和两名独立董事参会,也未说明其他高管人员没出席的理由。
  二是王川对表决前的宣布程序提出质疑。《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条规定:“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第三十一条规定:“股东与股东大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起诉书指出,由于主持人没有宣布出席股东大会的8名其他股东名单,甚至决议公告没有前10名股东的表决的具体情况,所以无法知晓投票的股东是否合法,因无法确认是否仍有应予回避的投票人,也没有告知是否有要回避的情形,海航的行为违反了证监会的前述规定。
  三是律师见证的问题。《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但此次股东大会并没有由参会股东共同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的程序,更没按规定推举两名股东代表。而且公告的两名见证律师只有一人到现场,所谓两名律师的现场见证和审查完全是虚构。
  4月28日下午,法院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审理。对法院这个做法,王川及其代理人也颇有微词。他们认为,海航作为上市公司,从股东大会内容到决议都应该是公开透明的。而且在已经召开过股东大会、决议已经公告的情况下,该案审理过程不可能涉及商业机密。
  鉴于双方分歧太大,法官没有主持调解,只是说判决结果择期通知。

  行政申诉证监局60日内答复

  在等待立案的同时,王川还向中国证监会、上交所举报了海航。向上海市司法局举报了海航的见证律师及其律师事务所。
  5月31日,海南证监局给王川发来电子邮件:“关于海航股份200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涉嫌违法的信访事项,中国证监会已转交我局办理。我局已于2009年5月27日作出受理决定,并将于受理之日起60日内予以答复。”
  王川的代理人说,“很多上市公司开股东大会只是作样子。我们想通过对海航的维权给更多的上市公司敲响警钟,必须规范。”“我们主要讨个说法,注重这件事的意义。”
  对于此案,海航目前的态度如何呢?和王川之间有无调解的可能呢?本报记者6月10日向海航证券部求证。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说,他们和王川之间不会调解。他说,他们不会助长这种风气。对于记者提到的海航是否也认为这次股东大会在程序上确有瑕疵的问题,他说以法院判决为准。
  此案何时宣判呢?本报记者同一天向承办法官询问,但一听记者问的是海航的案子,法官匆匆挂断了电话。
  这场实力悬殊的诉讼结果还很难说。但专家认为它的意义已远远超出了诉讼本身。证券律师刘陆峰一直关注王川的诉讼,他认为,此案体现了股民维权意识的觉醒,股民参与监督有利于规范上市公司治理。
 

刘俊海 公司治理权的根基在股东民主与股东权利

 

  著名公司法证券法专家、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教授认为,小股东王川千里迢迢亲自参加股东大会,并在会后以提起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以及行政申诉的方式,表达自己作为小股东对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与民主性、股东大会决策程序的密切关注。他的一系列维权举动说明了股东大会决议之时要严格恪守“程序严谨、内容合法”的八字箴言的重要性。
  刘俊海指出,股东会是由众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作出意思决定的公司权力机关。公司治理权的根基在股东民主与股东权利。而股东会就是股东民主与股东权利得以发挥作用的主要平台。股东民主的核心是充分挖掘股东会制度的资源,坚持股东集体参与决策,反对个别股东在股东会之外向股东会、董事会和公司经理层发号施令;坚持将多数股权蕴含的意思表示拟制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反对将少数股东的意思表示拟制为公司的意思表示;坚持股东集体决策的程序严谨、内容合法,反对股东集体决策的程序瑕疵与内容违法。
  刘俊海强调,新《公司法》第22条严格区分了股东会决议的不同瑕疵,并在此基础上分别规定了不同的救济措施:公司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或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新《公司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凡是程序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股东会决议,可撤销决议。
  刘俊海教授最后还呼吁,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要高度重视股东会决议程序的法律风险控制工作,切实把规范股东大会活动的作为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的一个重要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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