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银广夏中国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第一案调解结案

  发布时间:2009-6-23 21:32:36 点击数:
导读: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律师手记陶雨生法制日报对于代理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126位受损投资人的笔者而言,2007年5月25日是一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日子,在这一天,银广夏按照法院调解协议赔偿给各位原…

    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律师手记 

陶雨生  法制日报

    对于代理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126位受损投资人的笔者而言,2007年5月25日是一个具有历史性意义的日子,在这一天,银广夏按照法院调解协议赔偿给各位原告的股份都已过户完毕,这标志着号称“中国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第一案”的银广夏案在历时数年、一波三折后,终于落下了帷幕。
  应当说,银广夏一案给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类案件乃至整个证券市场的法制化进程所带来的影响是深远而长久的,而且,在该案的办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种因素错综复杂、相互交织在一起也使得该案的办理过程跌宕起伏,非常富有戏剧性。

   该案原告人数之多、范围分布之广、社会影响力之强、诉讼标的之大、审理时间跨度之长,都开创了中国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民事赔偿的先河

  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一案,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共计受理案件103件,涉及投资者847人,分布全国20多个省、市、自治区,总标的额约1.806亿元;其中,笔者代理了其中的126名投资者,涉诉金额5300多万元。该案从2001年笔者开始接受受损投资人委托直到2007年5月份该案才全部结案,时间跨度长达六年之久。
  该案社会影响力极大,银广夏当时号称“中国第一绩优蓝筹股”,从神话般一路暴涨后的巅峰价位37.99元(该价格为10送10除权后的价格,折合除权前的75.88元),到被揭下造假的面纱后,又一路狂跌,经历了证券市场上史无前例的16个跌停板后,跌至6元以下。
  如此过山车般的暴涨狂跌,对2001年当时还略显稚嫩的中国证券市场的杀伤力非常之强,尤其是在银广夏精心虚构的神话破灭后,广大中小投资人更是损失惨重。
  一时间,证券市场风起云涌,广大投资人群情激愤,监管部门喊杀声连连,可以说,银广夏事件严重破坏了证券市场赖以存在的基石诚信制度,对当时的证券市场的冲击非常之大,因此,该案的社会影响力之大、涉及范围之广都是空前的。
 

    立案伊始,各种障碍层出不穷,律师为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了捍卫法律的尊严,艰难而又执着地奋力跋涉在维权的漫长征程上

  银广夏案案发于2001年,当时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包括笔者在内的几位律师就开始关注银广夏案件,同时在各种媒体上呼吁受损投资人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开始接受各方的咨询,同年9月开始陆续接受诉讼代理。
  但就在律师准备立案时,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9月发布了《关于涉证券民事赔偿案件暂不予受理的通知》,称法院尚不具备受理及审理的条件,要求各地法院暂不受理证券市场中涉及内幕交易、虚假陈述、操纵市场等几方面的民事赔偿案件。已经委托律师准备诉讼的投资人就这样眼巴巴地看着法院的大门向他们徐徐关上,这些本来就损失惨重的投资人真的是体会到了“告状无门,欲哭无泪”的感觉。
  在这种情况下,律师决定依法采取行动打破这种极其不利的僵局,笔者联络其他律师四处奔走呼吁,请求社会各界和有关部门对该问题进行关注。2002年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以明传电报的形式向各级法院下发了《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决定开始有条件的予以受理,但银川中院仍以银广夏立案前置程序尚未满足为由决定暂不立案。
  2002年4月23日,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作出证监罚字(2002)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银广夏处以罚款60万元,并责令其改正;在行政处罚作出后,广大投资者纷纷拟再次对银广夏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银川中院仍不立案,认为:民事赔偿应采取“先刑后民”原则,在刑事未判决之前,将暂缓立案、审理。
  以笔者为首的律师团,对这一所谓的理由提出质疑,主张银广夏刑事案与民事案就事由虽是同一个,但被告人却不同,民事案件被告是上市公司,刑事案件被告人是上市公司的6位前高管,不存在所谓的“先刑后民”的问题,另外,如果法院认为一案的审理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又未审结的话,法院也应当签发中止诉讼的裁定而告知民事案件的原告,而且“先刑后民”的原则指的是案件审理,并不影响法院的立案。
  尽管律师们据理力争,但结果仍然是:等待。在此期间,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1月9日出台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的若干问题规定》,规定了审理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所有的程序和实体的内容,这是我国关于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的第一个系统性的司法解释。
  随着刑事判决在2003年9月份作出后,面对投资人要求立案的呼声,银川中院的答复仍然是暂缓立案。这时距离诉讼时效届满的期间越来越近了,以笔者为首的律师团看着广大受损投资人们无奈而又焦急的眼神,决定再次主动出击,2003年11月1日,笔者联络上海闻达所律师在北京共同发起召开“银广夏虚假陈述案诉讼代理律师研讨会”,来自全国各地的近20位代理律师参加了研讨会,一起呼吁尽快启动该案诉讼程序,并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希望最高人民法院督促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希望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案启动民事监督程序。
  律师的仗义执言和依法呼吁,不仅在法律界内产生了较大反响,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一时之间,成为热门话题。这样在各方的努力下,坚冰开始慢慢融化,在2004年4月20日,银川中院正式接受各地原告诉讼材料,该案进入正式立案程序,受损的广大投资人在经过长达三年之久的漫长等待后终于看到了法院的大门向他们慢慢敞开,陶律师在4月21日早上第一时间赶赴银川中院立案。
  初战告捷,以笔者为首的律师团终于可以稍微歇口气了,但没料到,在立案时,各种各样的困难和障碍又随之而来了。首先,在立案模式上,是以单独诉讼方式立案,还是以共同诉讼方式立案,法院没有明确意见。
  本着降低诉讼成本和提高效率的原则,笔者选择了人数确定的代表人共同诉讼的方式,但对于共同诉讼的范围怎样划分,是按照一个律所代理的为一组,还是以一个城市的原告为一组,当时银川中院对此也没有明确意见和方案,最后笔者提出按照20个原告为一个小组,进行立案。
  银川中院采纳了笔者的意见,直到2004年8月16日立案结束,都是按照20人一组进行立案;其次,在解决了立案模式问题后,具体到立案证据上也是费尽周折。当时银川中院要求各原告提交身份证和证券账户卡原件,并且证券账户卡上如没有身份证号码,必须由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但在当时2000年以前购买股票的90%的投资人手中的账户卡上都没有身份证号,在笔者代理的126名投资人中,只有5人的证券账户卡上有身份证号。并且,根据当时国家的有关规定,公民身份证一律不得公证,公证处也不受理该业务。
  针对这些问题,笔者向法院法官讲明了这些实际情况,但法院方面不为所动,仍坚决表示不符合这些要求的一律不予立案。
  面对这些巨大的障碍和日益临近的立案截止日期,广大投资人又一次面临绝境,笔者也再次陷入沉思……怎么办?在经过深思熟虑后,笔者毅然决然的下定决心:一定要啃下这块硬骨头。

  笔者奋笔疾书通过大成所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协求助,请求司法部准许公证处办理该项业务。
  在各方的努力和各级领导的关怀帮助下,作为最高司法行政部门的司法部颁布了《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批复》(司复[2003]15号),准许公证处开展此业务,摆在广大投资人面前的一块大石头被清除了。这个硬骨头啃下来了。
  还有一个关键问题浮出水面了,那就是各原告的诉讼时效即将届满。在经过漫长的等待后,银广夏案的诉讼时效自银广夏2002年5月16日作出处罚决定公告时起,到2004年5月16日时效届满,银川中院重新启动立案程序时,距离诉讼时效届满只剩不到一个月的时间,为防止在如此之短的时间内一些投资人来不及完成立案,笔者又向有关部门反映,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可考虑适当延长诉讼时效。
  后来,银川中院意识到了这一问题,本着最大程度保护投资人权益的原则,也就该问题向上级法院请示,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复,银广夏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从2004年5月16日延长至2004年8月16日,有力地保护了投资人行使诉权。

    在开庭审理阶段,律师提出的代理观点,丰富和完善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的理论研究,推动了该类案件在司法实践中的理解和适用

   在历尽艰辛迈过了立案这一道门槛后,意味着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第一案终于进入了审理程序。但是在立案后却迟迟不见法院开庭审理,多名原告的案件已经超过审结期限或者即将超过审限。
  在此期间,作为被告的银广夏方面却颇为热闹,一开始,深圳特发想入主银广夏进行重组但其后因种种原因又退出,接着,中联实业和宁夏回族自治区综合投资公司介入重组,银广夏公司频频发布资不抵债的公告,这意味着银广夏有退市的可能,也就意味着投资人的损失可能无法得到赔偿。
  在这种严峻情势下,法院又迟迟不开庭。作为原告的广大投资人出现激愤情绪,社会各界对该问题也非常关注。2004年12月31日,银川中院就银广夏案作出第一份民事判决书,对有关损失的计算方法采用了算术平均法,判决ST银广夏赔偿原告柏松华11万余元,比原告主张的实际损失减少了3.4万余元,这对尚未审判的其他原告的案件可能产生非常不利的影响。
  为了最大限度帮助原告挽回损失,2005年1月5日笔者分别致信最高人民法院和银川中院,对柏松华一案判决采用算术平均法将基准日基准价格确定为12.96元提出不同意见,并且在《北京律师》上发表题为《采用加权平均法计算银广夏投资者实际损失符合立法本意》的文章,得到了很多业内人士的肯定。

结案阶段,如何让受损投资人从一个行将崩塌的大厦中获得切实的赔偿成为关键

   该案在开庭审理之后,就进入了漫长而又艰苦的法院调解阶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赔偿类案件,应当着重调解,鼓励当事人和解”,这也就决定了该类案件的调解或和解将是一个漫长而又艰苦的过程。
  2006年3月13日,银广夏股权分置方案在股东代表大会上获得通过,根据该方案,在2006年3月14日至4月12日,银广夏非流通股股东将与中小投资者诉讼原告进行协商谈判,达成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从而免除目前公司承担的与中小投资人诉讼有关的或所有负债,同时非流通股股东将承担调解协议或撤诉安排中规定的所有需要向原告履行的义务与和解的代价。
  至此,将对中小投资人的民事赔偿纳入股改的“股改和民事赔偿联动”方案正式启动。2006年3月20日原、被告双方在大成律师事务所开始了首轮民事调解谈判,笔者在调解过程中创造性地提出了“以股权换诉权”的和解方式,这也开创了小投资人证券民事赔偿的先河。
  银广夏给出的方案是:非流通股股东愿意代银广夏偿债的底线是3934.5万股的资金额,即大约是每10元送2.2股。
  原告表示难以接受,因为,据银广夏披露公司目前因中小投资人诉讼所承担的全部或有负债金额为1.7585亿元。以ST广夏停牌前的收盘价计算,3934.5万股也只相当于6649.3万元,仅为或有负债的37.8%,与原告的赔偿底线(诉讼金额的70%)相去甚远。并且,原告的索赔金额中,可让步的余地几乎没有,不少投资人为了减少法院诉讼费用支出,已经尽量压低了诉讼金额。在损失计算中,他们多采用了30日简单算术平均价,而没有采用更为合理的加权平均价,所主张的索赔金额,远远不足以弥补虚假陈述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然而,银广夏提出协商谈判的时间只有一个月,一个月后只有两种结果:接受方案或是不接受方案。双方首轮谈判以失败告终。这时摆在原告面前的一个不可回避的现实就是:银广夏因中小投资人诉讼所承担的负债金额为1.806亿元。2005年银广夏每股收益0.01元,每股净资产-1.85元,其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分别为142757.70万元和639.4万元,严重资不抵债。
  考虑到继续诉讼判决金额不能确定,债权实现时间不能确定,而解决证券民事赔偿纠纷后,能够使银广夏有更多的实质性重组机会,这样可以使原告获赔的银广夏股票升值,原告也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损失。
  在经过多轮艰苦谈判后,2006年4月8日,笔者代理的126名原告与银广夏达成和解协议:1、银广夏认可原告的诉讼请求金额,同意全额计赔;2、每10元诉讼请求金额支付2.2股银广夏股份;3、诉讼费由银广夏以支付股份的形式承担;4、原告律师费由银广夏以支付股份的形式承担。4月10日,笔者代表126名原告与银广夏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在银川签订民事调解书。2006年9月14日,银广夏发布公告,称其公司非流通股股东持有的23366749股司法过户给已和解的中小投资者的相关手续已于日前办理完毕。
  2006年12月21日,公司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利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解决中小投资人诉讼问题的议案》,决定向特定股东转增15435023股,特定股东按照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代公司向中小投资人诉讼原告支付赔偿股份,而这批股份已于2007年5月25日完成过户,这标志着整个银广夏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的收尾。
  2007年7月2日ST银广夏限售股份获解禁可上市流通,“中国证券市场民事赔偿第一案”银广夏案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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