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被撤销之诉

  发布时间:2009-6-5 7:22:06 点击数:
导读:发布时间2008-03-19章某某是北京天天维通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天天维通公司系声讯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经批准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根据该公司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由投资方委派。法定代…

发布时间    2008-03-19       

      章某某是北京天天维通移动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天天维通公司系声讯通信息发展有限公司经批准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根据该公司企业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由五名董事组成,由投资方委派。法定代表人为章某某。 

  2004年9月27日,章某某致函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表示其系该公司股东,并持有该公司公章等法律证件,因发现有人伪造其签字,希望市工商局遇到该公司申请任何变更,应通知其二人到场确认文件及签字的真实性。 

  同年12月21日,天天维通公司向市工商局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其委托的代办机构向市工商局提交了变更登记申请书、董事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投资方的委派证明及免职证明。市工商局经审查,认为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遂于当场作出京工商注册企许字(2004)0013434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将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王某;同时,对该公司董事变更的情况予以备案。 

  章某某得知上述变更后,于2005年4月25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市工商局作出的13434号决定书并判令市工商局恢复天天维通公司的原合法登记事项。 

  2005年6月20日,一审法院判决以需要在变更登记前进行前置审批的重要事项并不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市工商局履行了审查义务,并当场作出书面许可决定,符合法律规定等为由,判决驳回了章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章某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法定代表人系营业执照载明的重要事项之一,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应当提交经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批准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文件。市工商局在天天维通公司未提交上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作出13434号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中院据此作出撤销一审判决,撤销市工商局作出的13434号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终审判决。 

             行政机关因何败诉

  这起案件主要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不是企业的重要事项,二是变更登记是否需要有审批机关的前置审批程序。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作为法定代表人必须是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能够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公司的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事项,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上述企业登记事项均应视为企业的重要事项。由此可见,法定代表人亦是企业的重要事项之一。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在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后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即:外资企业在申请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时,需要报请该企业的审批单位批准,获得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天天维通公司是一家经批准投资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系营业执照载明的重要事项之一,天天维通公司向市工商局提出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时,应当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提交经过原审批机关审批批准的该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文件。在天天维通公司未提交上述批准文件的情况下,市工商局作出的13434号决定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需要在变更登记前进行前置审批的重要事项中不包括法定代表人的变更,亦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官提醒

  该案承办法官表示,通过该案的审理,企业在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手续时,有两点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一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必须进行工商登记。某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后只在报纸上发了一个公告,并未采取其他措施,他们认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只是公司内部的事,在报刊上公告就可以了。其实,这种做法是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行为,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公司成立必须进行工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才能进行营业。同时,如果公司登记内容发生变更,也必须依法进行工商登记,否则就没有法律效力,不能对抗第三人。只有经过公司登记管理机关变更登记核准、公告后才具有法律效力。 

  二是外资企业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登记有前置审批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十条规定: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在章某某一案中,天天维通公司是经北京市朝阳区商务局批准设立的,因此,该企业申请变更法定代表人,亦需要报请朝阳商务局审批批准。这是一个必要的前置审批程序。只有通过这个前置审批程序,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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