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电信证券欺诈案陆续开庭

作者:记者 孙继斌 实习生 刘洋 来源:法制网 发布时间:2009-7-26 17:29:44 点击数:
导读:2009年7月22日  大唐电信因为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而被投资者告上法庭的案件最近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开庭。据了解,在这些案件中,有一位投资者同时提起了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两起诉讼。这是目前已知的投资…

2009年7月22日

  大唐电信因为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而被投资者告上法庭的案件最近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陆续开庭。据了解,在这些案件中,有一位投资者同时提起了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两起诉讼。这是目前已知的投资者购买一只股票后以两个证券欺诈案由提起诉讼的第一起案件。

  大唐电信遭证监会处罚

  大唐电信全称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9月21日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成立,1998年10月21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2006年4月17日公司进行了股权分置改革。

  2008年5月26日,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2008]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大唐电信存在2004年年报虚增利润、2004年年报存在重大遗漏等违法行为。2004年度虚增利润3718万余元。2004年年度会计报表附注中没有披露期末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依据。

  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责令大唐电信改正虚假陈述行为,并对大唐电信处以30万元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董事长周寰、时任董事总经理魏少军和财务负责人兼董事会秘书李大伟分别给予警告并各处以20万元的罚款;对上述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两名副董事长及潘海深等8名董事和龚双瑾等7名独立董事分别给予警告。

  处罚决定书还称:大唐电信的上述行为已经构成虚假陈述,根据《证券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凡因大唐电信虚假陈述而权益受损的大唐电信投资者都可以委托律师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自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二年,即至2010年5月26日截止。

  2009年2月24日,股民徐正茂、魏兆莹两名散户将大唐电信诉至法院,徐正茂索赔13万余元,魏兆莹索赔近5万元,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同年5月19日,第二批大唐电信虚假陈述赔偿案在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次审理的案件涉及李贺玲等九名投资者,涉案损失共计约100余万元。

  同年5月25日,罗华琴诉大唐电信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案涉案金额2323万元。

  同年6月25日,吴险峰等11名原告诉大唐电信虚假陈述纠纷案开庭。庭审争议焦点为披露日的确定,双方认定的披露日不同导致对股东起诉资格和赔偿金额有较大分歧。

  据大唐电信代理律师称,2009年6月25日开庭审理的已经是大唐电信涉及的第四批虚假陈述案。

  虚假陈述案双方争执不下

  2009年6月25日,第四批大唐电信虚假陈诉案公开庭审,其中控辩双方交锋核心就是披露日的确定。披露日的确定直接关系到涉案股东能否拿到赔付———此前北京华堂律师事务所统计,已经立案的涉案金额高达2000万元,而如果按照被告方认定的披露日计算,符合赔付条件的金额只有约4万元,原被告双方赔偿金额相差近1996万元。

  整个案件的难点及焦点正是“首次披露”与“首次明确披露”之间的差异。2008年5月26日,大唐电信收到中国证监会下达的《行处罚决定书》。而在2005年11月8日,大唐电信曾对外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虚假信息披露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07年8月21日,大唐电信再度对外公告了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原告律师认为,应将2007年8月21日确定为披露日,因为此次公告属于首次公开、全面地披露大唐电信的虚假陈述行为。大唐电信的律师认为,2005年11月7日,大唐电信接到证监会立案并于次日公告。该公告是对虚假陈述案的首次公告,应以此作为虚假陈述案件的披露日,因此,披露日应为2005年11月8日。

  原告代理律师杨兆全认为,在披露日的问题上,司法解释的规定难以做到非常细致,因此法院应该发挥更大作用。“一直以来,上市公司的造假行为屡禁不止,有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上市公司造假的成本过低。假设法院将此次大唐电信虚假陈述的披露日认定为2005年11月8日,那么,大唐电信公司可能只需赔偿十几万元甚至几万元,绝大多数受害者将得不到赔偿。这与上市公司动辄造假所带来的几千万巨额收益太过悬殊。”杨兆全认为,对于一部分上市公司来说,虚假陈述反而会是一种巨大诱惑,如果处罚太轻,上市公司很容易形成逆向选择。投资者就永远是待宰的羔羊,证券市场规范化遥不可期。杨兆全呼吁法院,“能准确适用法律和司法解释,做一个公正的、经得起历史考验的判决”。

  原告代理律师王瑞静称,大唐电信在2005年11月8日披露公司因涉嫌虚假信息披露而被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属于对虚假陈述行为进行“似是而非”、“半遮半掩”的公告,不具备足够的警示意义,反而为上市公司释放了部分风险。被告代理人将此时间点曲解为“披露日”,是对披露日立法原意的曲解。

  另一原告代理律师宋一欣补充了两点:一是立案调查的通知并不等于直接导致了行政处罚,因为在立案调查之后,有可能被证监会责令整改,或者被交易所公开谴责,甚至撤销调查;再者,法院不是以简单的立案调查公告作为确定披露日的标准,而是需要考虑其他众多综合性因素。

  内幕交易案择期开庭

  在6月25日这次虚假陈述纠纷案开庭前一个月,宋一欣律师代理的另一起以大唐电信为被告的证券欺诈案出现了新的情况———原告陈先生在提起虚假陈述诉讼的同时提起了内幕交易诉讼。

  福建厦门投资者陈先生买卖大唐电信股票发生了亏损后,发现权益受损的原因分别受到虚假陈述和内幕交易两方面的影响,因此,他委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张瑜律师向大唐电信提起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索赔金额为18504.38元,向时任大唐电信董事的潘海深提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索赔金额为17651.70元。这是目前已知的投资者购买一只股票后以两个证券欺诈案由提起诉讼的第一案。

  潘海深系电信科学技术研究院副院长,曾任大唐电信董事、副总经理,并担任过大唐电信董事会审计与监督委员会委员。在任职大唐电信期间,潘海深曾发生卖出大唐电信股票的内幕交易行为,2008年3月20日,潘海深被中国证监会认定为存在内幕交易行为,并受到行政处罚。

  陈先生对大唐电信提起的虚假陈述案和对潘海深提起的内幕交易案均于2009年5月25日为北京一中院受理,开庭时间尚未确定。

  据了解,潘海深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是目前已知的第二起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案。第一起为2008年9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陈宁丰诉陈建良案。

上一篇:大唐电信虚假陈述案一审宣判 仅一原告获赔300元 下一篇:29股民告科龙索赔210万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