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力业诉证监会败诉_明确董事“勤勉义务”

  发布时间:2009-8-14 10:07:19 点击数:
导读:2008年12月04日第一财经日报ST深泰原董事丁力业不服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派出委托代理人张政燕和阴泽琦于6月3日出庭应诉,10月初法院判决证…

     2008年12月04日      第一财经日报

    ST深泰原董事丁力业不服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被告证监会主席尚福林派出委托代理人张政燕和阴泽琦于6月3日出庭应诉,10月初法院判决证监会胜诉。 

  在证监会昨日召开的“董事法律责任座谈会”上,分别来自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社科院的法学教授研究员汤欣、刘俊海、陈甦、张开平等纷纷表示,董事应受人所信成人所托,对全体股东乃至对资本市场、社会负责,履行勤勉、忠诚义务,看好上市公司财产、决断公司战略政策。 

  “告证监会告得好!这是三方共赢,体现市场公平正义,董事也熟用司法救济途径维护权益,尤其体现证监会自觉遵守法制之精神。”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昨日表示。证券市场十多年来,董事到法院起诉证监会有三例,分别是陆家豪案、和光商务黄勇案、ST深泰丁力业案。 

  据了解,2007年8月30日,证监会作出第25号处罚决定,认定ST深泰2003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存货2000万元、虚增预付账款651.29万元,未披露深圳泰丰电子有限公司违规占用ST深泰2651.29万元;未按规定披露5笔对外担保事项(涉及金额2520万元、166.1万美元),致使年报存在重大遗漏,2003、2004年未按照有关规定对72笔重大诉讼事项及时履行临时公告义务。证监会依据原《证券法》第177条,对丁力业给出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丁力业对此不服,他当庭辩称对于ST深泰年报的虚假记载及重大遗漏一事自己不是直接负责人员,而且是股东派去挂名的董事,在2002年8月召开的临时股东大会上改选任职的董事,并不实际参与经营管理,对于该案所涉及的2003年年报及2003年、2004年未履行临时公告事项,自己没有签名也没参加,属于完全不知情。 

  证监会认为丁力业书面委托肖水龙参加董事会并在决议上签字,必须对此负责,而且遗漏担保事项中有一家公司为丁力业所在公司,丁力业不可能不知情。多位教授在评析案例时认为,丁力业必须对其委托行为负责无需异议,而丁力业辩称只是挂名董事无法参与经营管理,则有悖于董事应勤勉、忠诚、尽责之本分。 

  “董事责任不能一推了之,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关键之处在于董事会中心主义。”众位教授谈道,“只要签字就要担职,不能因不知而免责,放权也不能免责,董事不是待遇、不是头衔,而是通过董事的履职、董事义务的落实来粉碎内部人的控制,不光从公司治理的基本制度而且从市场治理的全局要求来落实董事职责。” 

  证监会近年加强对董事是否勤勉、忠诚、尽责的监管,被处罚的董事中有近十分之一表示不服。“738名董事被行政处罚,不少是独立董事或者叫做外部董事,采取罚款或者是市场禁入,多数能承认受罚,也有少数有不同认识。”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昨日透露,“33家被处罚上市公司的60名董事,都尝试过正式的法律救济途径,一是行政复议,一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证监会相关负责人解释了行政处罚的流程和判罚的多种考虑因素。“我们会适当考虑所涉案件的社会影响、造假动机、二级市场异动配合、主观恶意、信披违法次数、违法所涉金额、违法后的态度继续掩饰还是处理得当、责任人员的专业背景等,决不冤枉任何一个尽心、尽力、尽责的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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