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账户74万资金被转走索赔败诉

  发布时间:2009-8-6 14:07:56 点击数:
导读:2009年08月05日15:27京华时报记者王秋实在国泰君安证券开户后,股民高某发现自己的委托办理人突然失踪,并将自己账户内的大笔资金转走。为此他将国泰君安证券起诉到法院,索赔损失74万余元。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
                                   2009年08月05日 15:27  京华时报      记者 王秋实

     在国泰君安证券开户后,股民高某发现自己的委托办理人突然失踪,并将自己账户内的大笔资金转走。为此他将国泰君安证券起诉到法院,索赔损失74万余元。记者昨天从市一中院获悉,法院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高某起诉称,2002年5月,他与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一家证券营业部签订了《证券买卖委托协议书》,约定该证券营业部为高某买卖证券的指定交易营业部,同时,高某还在该营业部办理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账户》。

  从2002年7月3日到2005年8月11日,高某陆续通过工商银行(5.15,-0.08,-1.53%)账户向这个资金账户内转入82.5万元,用于股票交易。他说,在此期间,他将自己的账户文件等交给了该营业部的职员龙某,委托其为自己办理股票事宜。

  2006年8月,龙某突然“人间蒸发”。得知消息后高某立即向营业部查询,发现自己的资金账户下已经增设了一个银证转账账户。通过查询交易记录,他发现自己的数十万炒股资金已被转进银证转账账户,并被他人提取。因认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此事中应承担责任,高某将该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市一中院在判决书中认定,虽然高某没有亲自办理银证转账账户,但法院调查后发现,龙某当时提供了高某股票交易密码、资金密码并持有高某身份证原件、股东账户原件及银证转账账户龙卡原件等原始资料,而且以高某名义与营业部签订了电话委托保证金存取款协议。在此情况下,营业部将高某的股票资金账户与其名下的银证转账账户连接,并不存在过失。现在高某没有证据证明龙某为营业部职员,而银证转账账户是龙某持相关材料代高某设立的,手续合法,据此法院驳回了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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