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板、中小板发行并上市条件

作者:臧小丽律师 来源:中国股东维权网 www.gudonglawyer.org.cn 发布时间:2009-8-7 10:25:49 点击数:
导读: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企业申请在主板或中小企业板IPO的条件是: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存续时间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

根据中国证监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企业申请在主板或中小企业板IPO的条件是:

主体资格

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存续时间

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盈利要求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股本要求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主营业务要求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治理要求

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发行人在人员、资产、财务、业务、机构等方面保持完全的独立性。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

募集资金用途

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使用项目不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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