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委托交易起纠纷 朋友反目诉至公堂
原本是朋友之间基于信任委托交易股票。没想到几年后为此竟然诉至公堂。日前,该起委托合同纠纷案宣告审结,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5388.90元。
1994年,原告李某给付被告史某6000元委托购买“四川长虹”股票,当时双方对股票交易的具体操作方式未作详细约定。史某将6000元放在自己的资金卡上,于1995年7月间为李某购买了400股“四川长虹”股票,金额为5107.91元。史某自己也购买了200股。此后,史某对其帐户上的600股“四川长虹”股票进行交易,几次配送后,股票数量增为2159股,其中史某占720股,李某占1439股。2001年7月间,史某将2159股“四川长虹”股票全部抛出,交易额为23445.64元,其中李某的1439股交易金额为15626.81元。之后,史某支付李某23130元,由于双方在最终结算股数上有着较大的差异,最终起诉到滨湖区法院。
滨湖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与史某间构成委托关系,因双方对股票交易的具体操作方法未作明确约定,史某可以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进行操作。根据股票交易明细单载明的交易情况计算收益,史某收到李某的部分款项未用于四川长虹股票交易的,应当予以返还。根据公平原则,史某在交易结束后至第一次结算期间,继续占用李某的资金应赔偿利息损失。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发布时间: 2009-08-04 15: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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