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民事赔偿当以香港为榜样

 来源:中国证券报 发布时间:2010-10-11 10:12:55 点击数:
导读: 5月18日,备受关注的黄光裕案一审宣判: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书显示,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科技发展公司的实…

 5月18日,备受关注的黄光裕案一审宣判:黄光裕因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和泄露内幕信息罪、单位行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起诉书显示,2007年4月至9月,黄光裕作为中关村科技发展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在决定该公司与其他公司资产重组、置换事项期间,指使他人使用其控制的82个股票账户购入该公司股票,成交额累计人民币14.15亿余元。

  因为黄光裕在中国内地和香港两地均涉证券相关案件,一场无形的内地与香港“证券司法比较”实际也早就在无形进行之中。

  从管辖地优势来看,内地占有明显优势。2009年8月,香港证监会根据《证券及期货条例》的相关规定,对黄光裕与杜鹃策划的国美电器在2008年1月及2月进行股份回购涉嫌证券欺诈、欺骗行为展开了法律程序,香港证监会认为相关的股份回购对国美电器的财政状况造成负面影响,且该股份回购行为的目的显然是为了稳定股价进而使黄光裕售股获利更多,不符合国美及其股东的最佳利益,致使国美及其股东损失约16亿港元。虽然国美电器是香港上市公司,但是作为一个主要业务在内地的企业,香港证券监管机构和司法机构也只能“对空喊话”,因为黄光裕此前早已被内地司法机关刑拘。

  黄光裕案件牵涉面之广和查处面之深不难想象,而这也只能让香港的司法权力和现状“望其项背”。因为中纪委等特殊权威部门的存在,打击与之有关的官员腐败和严查案件深度方面,内地必然占有绝对优势。从公安部到商务部再到国家外汇管理局以及地方官员等均有高官因此“落马”,这种查处力度和深度,是香港司法机构的权限所可望而不可及的。

  但是在证券民事维权索赔方面,内地证券市场却远远落后于香港。早在2009年8月4日,香港证监会就向香港高等法院递交申请,以涉嫌“证券欺诈或欺骗活动”为由,要求冻结黄光裕、杜鹃夫妇及其所控制公司价值16.55亿港元的资产,8月5日该资产冻结申请就临时获准,是香港证监会有史以来申请冻结资产中涉及金额最高的一次。

  相比较之下,内地因为黄光裕案中“中关村内幕交易案”而期望提起证券民事赔偿的各类群体,则至少需要等到法院对该内幕交易案进行相关裁决后才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且中国的司法机构也未能如香港一样提前冻结相关资产以备足额赔偿投资者,这在未来的中国证券司法改革进程中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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