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炒股设定“稳赚不赔”条款 禅城法院判决:炒股保底条款无效

作者:林劲标 凌 蔚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0-10-28 9:18:49 点击数:
导读:本报佛山10月27日电全权委托他人炒股,约定无论输赢均能得15%投资回报。今天,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保底条款无效,被告唐某返还原告傅某50万元本金及利息…

本报佛山10月27日电 全权委托他人炒股,约定无论输赢均能得15%投资回报。今天,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对这起委托理财合同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保底条款无效,被告唐某返还原告傅某50万元本金及利息,驳回原告要求支付保底回报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12月,原、被告商谈委托理财事宜,由原告将50万元本金交给被告理财,期限从2008年1月5日至2009年1月4日。被告承诺期限届满按本金的15%向原告支付投资回报。后原告依约将共计50万元本金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了被告。2009年1月5日,被告按时向原告支付了投资回报。双方又于同日签订了《委托理财协议书》,期限至今年1月5日,年回报率也为本金的15%。但协议到期后,被告既无按协议约定支付投资回报,也无按约定返还本金。原告还发现被告正转移其名下有关财产,遂立即向法院起诉索要本金款项50万元和回报款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委托理财协议书》是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成立的,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协议中,双方明确约定在协议结束时返还本利,原告在协议期满后要求被告返还本金的诉讼请求合法,应予以支持。关于回报问题,法院认为,尽管被告在签订协议时向原告承诺按15%的标准计算回报率,但该条款有悖民法基本原理、法律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林劲标 凌 蔚)

  ■法官说法■

  保底条款违反公平原则

  对于委托理财中能否设立保底条款问题,禅城区法院民二庭庭长孙谦进行了解答。他解释说,虽然该条款为原、被告双方的意思自治范畴,但其却具有极强的信用投资色彩,如果盲目约定一定收益率的保底条款通过意思自治的法律安排将投资风险完全分配给受托人,则双方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严重不对等,违反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同时,根据证券法有关“券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的规定,尽管本案的主体不是券商,但该规定对于一般主体亦应具有借鉴和引导作用。综上,保底条款归于无效。

  法官提醒说,委托理财是一种借助他人丰富的理财经验使财富增值的高效资本运作方式,但由于我国委托理财业务开展得较晚,法律法规与相关配套制度也不够完善,股票市场长期低迷造成投资风险凸现,一些委托理财纠纷和经济犯罪不断涌现,在决定是否委托理财,特别是委托个人理财时,应当加倍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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