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破产清算清偿债务有无顺序?

作者:股东维权网原创 来源:www.gudonglawyer.org.cn 发布时间:2010-11-22 15:55:02 点击数:
导读: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了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具体为: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了破产清算的清偿顺序,具体为:
1、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2、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3、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4、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担保债权(注:就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担保财产不足以清偿的,未获清偿的部分转为普通破产债权);
5、普通破产债权。包括无担保的普通债权、有担保但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债权以及有担保但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的债权的未受偿部分。
其中,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破产费用”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针对非破产清算案件,我国《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对清偿顺序未作具体规定,但非破产清算与破产清算均是公司退出市场机制的重要途径,其目的都在于有序结束公司存续期间的各种商事关系、合理调整众多法律主体的利益,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鉴于这一相同的性质以及由此相同性质决定的两者具体操作程序的相似性,出于对债权人、职工、股东以及社会利益的均衡保护的立场,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非破产清算案件的清偿顺序可以参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这点在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也有相应的阐述,对公司自行清算及法院强制清算案件的审理具有指导意义和借鉴作用。
 
附:相关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审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十九、关于强制清算程序中对破产清算程序的准用
39.鉴于公司强制清算与破产清算在具体程序操作上的相似性,就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以及本会议纪要未予涉及的情形,如清算中公司的有关人员未依法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资料,清算组未及时接管清算中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清算中公司拒不向人民法院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清算中公司拒不向清算组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股东未缴足出资、抽逃出资,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法侵占公司财产等,可参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
《企业破产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上一篇:公司司法解散案件审理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下一篇:什么是解散公司诉讼?
相关文章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