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表决瑕疵法律效力的司法认定

作者:彭志新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发布时间:2010-12-1 10:15:33 点击数:
导读:董事表决瑕疵是指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因行为能力受限、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或方式、方法不当以及表决内容违法而影响其表决效力的情形。我国公司法仅就董事会决议瑕疵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董事表决瑕疵…

董事表决瑕疵是指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时,因行为能力受限、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或方式、方法不当以及表决内容违法而影响其表决效力的情形。我国公司法仅就董事会决议瑕疵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对于董事表决瑕疵及其效力却没有涉及,以致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董事表决瑕疵的案件较难处理。因此,研究董事表决瑕疵的表现形式尤其是其法律效力无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董事表决瑕疵的表现形式

  董事表决瑕疵属于自然人行为的瑕疵,是对董事这种特殊自然人的行为所作的判断,除了程序和内容可作为董事表决瑕疵的考察对象外,作为自然人的董事的意思表示也可以作为董事表决瑕疵的考察对象。董事表决瑕疵可归纳为以下几类:

  1.能力受限导致董事表决瑕疵 

  能力受限包括丧失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董事行使表决权的前提是自己必须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一旦丧失或者限制了行为能力,则没有了表决赖以存在的基础,此时董事所作表决,当属瑕疵表决。

  2.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导致董事表决瑕疵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分别规定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属于瑕疵决议。同样,董事个人表决的内容违法或违反公司章程对于董事表决这种特殊的个人行为而言,也属于一种重大瑕疵。

  3.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董事表决瑕疵

  一是受胁迫的表决。董事受到的胁迫可能来自于公司内部人,也可能来自公司外部的利害关系人,无论来自内部还是外部,只要董事在表决上确实受到了胁迫,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表决,就可认定存在瑕疵。二是受欺诈的表决。董事在表决前或表决过程中有可能受到来自公司内部和公司以外的与董事会表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的欺诈。受欺诈的表决,因违背董事真实意思,应认定为瑕疵表决。三是存在重大误解的表决。董事对表决的内容、方式等存在重大误解,其所作表决也应属于瑕疵表决。如摁错表决器或填错表决票、投错表决箱等。

  4.程序欠缺导致董事表决瑕疵

  一是无委托书或授权不明的代理表决。公司法规定董事代理表决必须有书面的明确委托,故缺少书面委托或委托不明的代理表决,都属于瑕疵表决。二是其他不符合程序要求的表决。包括未在董事会议上签名的表决、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书面投票的表决却采用口头方式表决、迟到的表决(如董事会散会之后,未参加董事会的董事在董事会决议生效前补作的表决)等等。

  董事表决瑕疵的法律效力

  由于董事个人的表决与董事会决议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故通常情况下,涉及董事表决瑕疵法律效力的纠纷往往同确认或撤销董事会决议的纠纷牵连在一起,由此形成董事表决效力确认之诉与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交织状态。因此,审理涉及董事表决瑕疵法律效力的纠纷时,大多需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董事个人表决瑕疵的效力问题,二是董事个人表决因存在瑕疵而无效时,董事会决议的效力问题。

  1.能力受限之瑕疵表决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必须有一半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毋庸置疑,此处所要求的一半以上董事当然是能够正常行使表决权的有完全行为能力的董事。如出席董事会的某个或某些董事在会议中突然神志不清,行为能力受到了限制甚至临时丧失了行为能力,其出席理应无效,且在计算出席人数时,应减去其人数。如果限制或丧失了行为能力的董事作出了表决,则其法律效力可分两种情况讨论:第一种情况是,减去限制行为能力或丧失行为能力的董事的人数,其他出席董事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标准。显然,这实际已经构成董事会召开程序违法。在这种情况下,除了能力受限的董事所作表决当然无效外,整个董事会决议也因董事会出席人数未达法定人数而成为瑕疵决议,即根据公司法规定属于可以撤销的决议。第二种情况是,减去行为能力受限的董事的人数,其他出席董事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董事人数已达到法定人数标准,因此,董事会的召开并没有违反程序规定,根据“有效之部分,不受无效之部分影响”的法理,则仅应发生限制行为能力董事本人表决无效的结果,董事会决议不受其影响,仍属有效决议。

  2.内容违法之瑕疵表决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凡是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会或董事决议均属无效。问题是,董事个人表决内容违法而无效后,对董事会决议会形成何种影响?董事会决议无效,则整个董事会决议内容全部无效。那么,个别或少数董事表决因内容违法或违反章程而无效后,是不是定然导致董事会议决议无效?笔者认为应分两种情况考虑:一种情况是,个别内容违法的表决并非是多数派意见,由于其表决意见本身就没有被董事会议决议所吸纳,所以,即使该表决行为自身无效,也不应影响到整个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另一种情况是,有违法内容的表决意见属于董事会的多数意见,已被董事会决议吸纳,但该无效部分不是董事会表决内容的全部。这种情况是不是导致整个董事会决议无效也应该区别对待:若决议各项内容具有不可分性,则部分决议事项无效导致整个决议各项内容无效;若决议各项内容具有可分性,则部分决议无效并不必然导致决议中的其他事项无效。换言之,除去无效决议事项,公司决议亦可成立的,则其他决议事项仍为有效。

  3.意思不真实之瑕疵表决的法律效力

  根据民法原理,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时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那么,对于受胁迫或受欺诈的董事个人的表决来说,是否也当然无效?如果无效,进言之,该个人表决之无效是否又必然导致整个董事会决议无效而可以被撤销?对此,笔者认为,董事表决尽管也是一种民事行为,但它与一般民事行为又存在明显不同。首先,该行为行使的只是一种表达权,因此该行为具有单边性,由于行为过程中没有所谓的“对方当事人”,所以诸如诚实信用、等价有偿等原则实际无法适用于董事表决这种特殊的民事行为。也就是说,有些民事行为规则不一定能适用于这种特殊的民事行为。其次,判断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只能考察其程序的合法性和内容的合法性,如果不存在公司法所指的程序瑕疵和内容瑕疵,仅因个别董事作出了受胁迫或受欺诈的表决而轻易否定董事会决议的效力,则不仅有损董事会决议的稳定性,而且也可能间接地损害到与董事会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外部人的利益。故就董事会决议而言,我们无需也无从去考察作为团体的董事会其意思是否存在瑕疵。基于这样的理由,除非董事自己或者有关利害关系人有事实和理由证明参与表决的某个董事在表决时受到了胁迫或者欺诈,而且其所作的表决内容又违法,这样才能认定该董事个人的表决无效,否则,只要董事个人表决的内容不存在违法的情况,就一律应认定为有效。同理,存在重大误解的表决,如摁错表决器、填错表决票、投错表决箱等亦是如此。

  4.程序欠缺之瑕疵表决的法律效力

  公司法规定董事表决权代理行使必须有书面委托,对于无委托书的代理表决,认定无效应无异议。关键是,对于事后补上了委托书,且不能到会的董事又表示追认的,该表决的效力如何?根据民法关于代理的基本法理,没有代理权或者超越代理权的代理行为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只要被代理人事后追认的应当视为有效。这一规则是不是可以适用于董事表决权代理呢?笔者认为,虽然公司法规定了董事表决代理必须以书面委托为前提,但却并未对书面委托的时间做强制规定,尽管一般情况下委托应该在先,但如果表决之后才提交委托书,委托人又承认其他董事为其所作的表决内容,且认定该表决有效并不改变董事会决议内容的(少数意见与多数意见不发生变化),则不妨认定该瑕疵表决的瑕疵已经愈合,而认可其效力。但如果承认其效力会导致董事会业已生效的决议无效的,则应先优先考虑维护董事会决议的稳定性,应视该瑕疵表决为无效表决,而对所谓的“委托人”来说,只能认为其放弃了表决权。如果有书面委托,只是委托授权不明,则不管作为代理人的董事是否违背被代理人的董事的意愿,应一律认定该表决的效力。由此造成表决内容违法需承担责任的,代理人董事与被代理人董事应互负连带责任。理由是公司法并没有授权或者规定董事会承担审查董事委托书是否存在授权不明的权利或者义务。

  (作者单位: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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