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律师解答:证券虚假陈述赔偿若干法律问题

作者:臧小丽律师 来源:中国股东维权网原创 www.gudonglawyer.org.cn 发布时间:2010-4-1 11:22:00 点击数:
导读:在当前的中国证券市场上,形形式式、花样百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出现,这些行为概括起来可以分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大类,但无论是哪一种违法证券行为,都可能导致合法投资者受到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这些…

在当前的中国证券市场上,形形式式、花样百出的违法违规行为不断出现,这些行为概括起来可以分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大类,但无论是哪一种违法证券行为,都可能导致合法投资者受到不同程度的经济损失。这些经济受损的投资者可以拿起法律武器,通过向法院起诉的办法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类案件就叫“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在2008年公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又把证券民事赔偿纠纷案件称为“证券欺诈赔偿纠纷”案件。

以下是臧小丽律师对证券民事赔偿案件若干法律问题的解答

 

一、目前法院受理哪几类证券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证券市场主要存在三类违法证券行为,证券民事赔偿诉讼相应地也可以分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操纵市场民事赔偿诉讼以及内幕交易民事赔偿诉讼。不过,这只是一种理论上的分类,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受理的只有一类,即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目前的法律体系中,操纵股价和内幕交易基本上还是法律空白,因此这方面的民事赔偿案件法院暂不受理。

二、什么是虚假陈述民事赔偿?

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案件。这种案件常常表现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了违背事实的信息披露,致使投资者受到损失,比如公布不真实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法院审理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1、《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2115,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这是我国首个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法律规定,该《通知》内容虽然只有六条,但其最大的贡献就是明确规定法院必须受理虚假陈述民事侵权纠纷,解决了无法可依的问题。尤其是在制定该通知的2002年,全国就有10家上市公司成为被告、900余位投资者在9家法院提交起诉。但由于缺乏相关法律依据,使法院判案遇到了无法可依的尴尬。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

200319,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这是我国颁布的关于审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的第一个系统性的司法解释。与2002年的《通知》相比,该《规定》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原告、被告的范围,受理和管辖法院,诉讼方式,虚假陈述的认定,损失计算方法,因果关系,归责原则等问题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可以说,2003年最高法院制定的这个规定填补了证券民事赔偿司法实践适用法律的空白,也是律师和法官处理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

四、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投资者起诉的前提条件是信息披露义务人(主要是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陈述的事实行为。这个虚假陈述的事实行为必须要有相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文件或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为依据。比如证监会或者财政部已经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人民法院作出了认定有罪的刑事判决书。

五、哪些人可以成为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被告?

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的被告,应当是虚假陈述行为人,包括:

(一)发起人、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

(二)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

(三)证券承销商;

(四)证券上市推荐人;

(五)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六)上述(二)、(三)、(四)项所涉单位中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五)项中直接责任;

(七)其他作出虚假陈述的机构或者自然人。

六、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对诉讼时效是怎么规定的?

与一般民事案件相同。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案件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两年。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点是:(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其派出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其他行政机关以及有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三)虚假陈述行为人未受行政处罚,但已被人民法院认定有罪的,作出刑事判决生效之日。

七、投资者超过诉讼时效以后起诉能否获得赔偿?

在诉讼程序上,我国的司法解释已经明确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不采取美国式的集团诉讼制度,只限于单独起诉或者共同诉讼,这就意味着任何受害投资者想要获得赔偿,必须每人都要自己主动起诉才算加入诉讼程序,法院不会主动通知受害人进行索赔登记,而且法院的判决对没有参加诉讼的受害人不具有既判力。

因此,任何一项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一旦公布于众,投资者发现自己符合起诉条件就应当尽快起诉行使权利。如果投资者超过诉讼时效,没有按期起诉就意味着放弃索赔。因此超过了诉讼时效,即使再补救也不能获得赔偿。

八、作为原告的投资者起诉时应向法院提供哪些材料?

投资者向法院起诉时提供的材料主要是: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真实身份的身份证明文件(如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军官证、营业执照、法人执照等),不能提供原件的,应当提交经公证证明的复印件。为此,司法部在2003年专门颁布了《关于公证处办理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的批复》一文。

(二)股东账户卡、所在证券公司发放的资金账户卡(若有)或开户证明书复印件;

(三)有关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法院做出的刑事判决书复印件,亦可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的公告复印件代替。

(四)投资损失证明材料复印件,如进行交易的交割单、对账单、成交记录、存量股数记录等凭证,这些凭证最好由所在证券公司盖章。

(五)投资损失计算表,应包括股票买卖过程、诉请股数、买入均价、卖出均价、佣金计算、印花税计算、利息计算。

(六)为计算基准日所使用的相关期间内每个交易日的收盘价记录。

九、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如何计算损失?

1、在发行市场上,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范围是投资人所缴股款及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在交易市场上,投资者的损失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具体包括三部分:()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前款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在这三种赔偿范围中,计算比较复杂的是投资差额损失: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卖出证券平均价格)×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本计算方法适用于投资人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情况)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从揭露日或更正日起至基准日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投资者所持证券数量本计算方法适用于投资者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然持有证券的情况)

十、如何确定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更正日、基准日?

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更正日、实施日以及基准日的确定对认定投资者是否属于赔偿范围、损失赔偿的计算结果等重大问题具有关键性意义。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虚假陈述揭露日应具备三个要件:揭露虚假陈述内容;发表于全国性媒体;首次公开揭露。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应具备四个要件:更正虚假陈述内容;在证监会指定披露信息媒体上;自行公告;履行停牌手续。

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者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完)

 

 作者简介:臧小丽律师,法学博士,中国股东维权网创办人,同时拥有律师执业资格、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及证券从业资格。公司法律师、证券民事赔偿律师。邮箱:343733997@qq.com  电话:13691531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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