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妪找人炒股血本无归 代理存在过错部分担责
代人炒股,牛市时,代理人委托人你好我好,大家过年;熊市时,血本无归怨你怨他,诉诸公堂。11月2日,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委托炒股纠纷案,法院判决代理人赔偿委托人因代理炒股而造成损失的30%。
60多岁的老太太刘某兰手中有些闲钱,2007年看到股市有钱好赚,经人介绍,认识了在炒股方面小有名气的朱某权。双方签订了《理财委托书》,主要内容为:刘某兰全权委托朱某权代理操作股票交易,委托细则1、刘某兰如急用资金必须提前通知朱某权;2、刘某兰不得随意不经朱某权同意私自买卖股票交易;3、刘某兰按资金的盈利值付给朱某权20%的提成;4、委托期及增资目标不定,随股票市场趋势走;5、委托金额50000元。
合同签订后,刘某兰借用其女儿的股票交易帐账户,设置了客户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并将50000元现金存入股票交易账户后,交由朱某权代其炒股。自2007年3月至4月仅一个月朱某权就为刘某兰盈利7000余元。4月5日,刘某兰如约将1400元提成交给朱某权,并再次注资42000元。4月25日至5月28日,刘某兰三次共从其股票账户上取现金13350元,付给朱某权提成13210元。刘某兰户头资金最高时曾达15万元。
谁知,股市风云突变,双方因行情不好开始产生摩擦,朱某权寄希望于奥运会前的一拨行情,坚持继续炒下去,刘某兰要看市值,因行情不好朱某权不想让其看,2008年10月13日刘某兰带人到朱某权家,双方发生争吵,第二日朱某权将刘某兰账户上的股票全部清空,资金余额仅剩6436.44元。朱某权认为,是刘某兰让其将股票清空,刘某兰予以否认。
庭审中,朱某权辩称:“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是常识。2007年“5.30”之后的国内国际局势是任何人难以预见的,答辩人和被答辩人都不希望这种结果的出现。被答辩人因赔了钱而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是不能成立的。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签订理财委托书双方构成委托理财的合同关系,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约代原告炒股,但股票交易具有较大风险性,风险责任应有股票所有人即原告承担,被告作为代理人只对其代理过程中发生的过错行为承担过错责任。法院认为,在股市低谷时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的股票全部清仓存在一定的过错,被告应对其过错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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