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贾纬:将取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前置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审判长贾纬表示,目前对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认定仍存在难点,在法律上还有待突破,比如对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有一个前置程序,必须是司法机关查处、认定以后才能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把这个前置程序取消。未来法官判定是否构成虚假陈述要看上市公司所披露的违规内容是否属于重大事件。
专业审判可考虑设“专家库”
在“证券市场投资者保护司法救济机制”分组讨论上,贾纬认为,在审判涉及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的问题上,法官对一些专业领域的判断可能存在疑问,建议参照发审委的模式,由监管部门、稽查部门、市场交易所、学者、律师和以及投行人士组成,设立一个委员会专家库,一旦对某一行为产生疑问,可以随机抽取专家组成委员会参与判定。
参会的一些专家呼吁,在目前金融领域的司法救济中,必须力求人员的专门化,机构的专业。证监会法律部主任黄炜认为,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成立了金融审判庭,这是司法日趋专业化的表现。他认为,投资者权益调解机制、保护救助机制多元化均与专业化存在直接联系。
也有参会专家认为,目前还必须对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基金进行更多的授权,赋予他们法律权利去为投资者维权,由于《投资者保护基金条例》目前仍未出台,希望在条例中能够有明确的体现。
建立赔偿基金减少投资者损失
对如何进行投资者保护,一些专家提到借鉴台湾市场的投资者保护模式。“在替投资者维权方面,我们完全可以借鉴台湾的投资者保护中心的做法,保护基金作为投资者的代表之一,以一个公权性的代表身份起诉违规的公司,从事司法救济工作。”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董事长陈共炎说。与会专家也认为,这一模式有利于避免出现投资者“乱诉”现象。
陈共炎认为,在对投资者的赔偿方面,或许应该借鉴美国的方式。他认为,对市场违规行为处罚后,罚没款收入的处分,现在按规定要上交财政,但上交财政实际上对于投资者构成另外一种侵权。“上市公司违规对于中小投资者本来就存在侵犯,罚没收入收归财政又是一种侵权。能不能借鉴美国的做法对处罚涉及罚没收入,成立专项的赔偿基金,案件的受害人在专项基金中获得赔偿,这样能够解决赔偿基金的来源问题。”
“当今市场处于新兴加转轨的历史阶段,当市场出现系统性风险的时候,我们必须要有一定的行政救济资源和行政救济的一些方法。不能在进行司法救济的时候忽视了行政救济。”证监会深圳专员办专员庄穆认为,在目前情况下,仍然需要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相结合。但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的边界需要在工作中去摸索和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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