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燕芬与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发布时间:2010-5-31 11:21:14 点击数:
导读:民事调解书文号:(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488号原告周燕芬与被告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于200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4日公开…

民事调解书

文号: (2007)长中民三初字第0488号

    原告周燕芬与被告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一公司)虚假证券信息纠纷一案,于200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8年3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燕芬及其委托代理人唐晓军、被告委托代理人殷进文、唐治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0年5月29日至2004年5月21日,原告购入被告的股票共计230442.95元,并于2004年7月5日至2007年1月8日卖出该股票收益及红利共计108855元。原告累计在被告公司的股票上亏损121587.95元。后原告得知被告因发布虚假证券信息被证监会处罚。被告公开发布虚假证券信息,致使原告受蒙蔽,经济上遭受巨大损失。故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21587.9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被告的虚假陈述不是股价跌涨的原因。通过查询被告股价走势可以证实,被告的虚假陈述公布之后对股价的走势没有任何影响,被告股价的跌涨是其他因素造成的。虚假陈述的揭露日(更正日)应为2005年1月19日,被告首次在中国证券报上公开更正了部分虚假车陈述内容,根据司法解释规定,首次公开披露的日期应认定为揭露日。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自愿一次性补偿原告周燕芬人民币70000元整,此款由被告湖南天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调解协议签订之后五个工作日内支付,该款支付到原告周燕芬指定的帐号;

    二、双方当事人请求法院以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在民事调解书中不写查明事实内容;

    三、其它无争议,本调解书生效后,原告周燕芬不再就本案主张任何权利;

    四、本案诉讼费2732元,减半收取1366元,原告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廖 征

审 判 员 熊 萍

审 判 员 许运请

二00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游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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