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股东诉金宇集团股东大会决议违法被驳回

作者:谷东 来源:第一财经日报 发布时间:2010-9-28 10:25:07 点击数:
导读:小股东徐财源诉金宇集团(600201.SH)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一案的进展今日被金宇集团公布,法院驳回了徐财源对金宇集团的诉讼请求。  7月1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徐财源诉金宇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

小股东徐财源诉金宇集团(600201.SH)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一案的进展今日被金宇集团公布,法院驳回了徐财源对金宇集团的诉讼请求。

  7月19日,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徐财源诉金宇集团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违法一案。徐财源请求确认金宇集团于2010年5月28日召开的2009年度股东大会违法,并依法撤销该次会议作出的全部决议。

  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涉及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属任意性规范,对延期召开股东大会没有禁止性规定。

  除此规定外,《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还规定:“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关于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作出了明确规定,有正当理由则可以延期召开股东大会。依照《内蒙古金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第十条之规定,公司章程对所有股东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作为持股10.83%的股东,提出增加提名董事候选人,该提案的内容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公司因此作出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理由具有正当性。大象创业投资有限公司向公司增加提案和公司接受提案的时间距原定召开股东大会不足十日,但公司作出延期召开股东大会的决定后,实际召开股东大会为延期后的时间,该时间间隔为十一日,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公司章程,体现了给予其他股东充足合理的时间了解并思考提案的相关内容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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