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丰汽车2007 年度会计信息质量受财政部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0-9-28 13:38:08 点击数:
导读:公告日期:2009-01-07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公告日期:2009-01-07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
监察专员办事处 2007 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开展 2008 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08)22号)的有关规定,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 2008 年 5 月 28 日至 8 月 22 日,对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并对公司所属的永州分公司、长沙长丰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研发股份有限公司、湖南长丰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衡阳风顺车桥有限公司、长丰汽车(惠州)有限公司、惠州市津惠汽车线束有限公司、惠州市猎豹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等分、子公司进行了例行检查,并延伸检查了以前相关年度及有关单位。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于近日向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驻湘监[2008]117号)(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
本次检查对公司行政处罚金额为人民币 18.9 万元,及要求公司补交各种税款 119.92 万元。公司将根据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的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账务和会计报表进行调整,并聘请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更正后的 2007 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同时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的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公司将以本次会计信息检查为契机,加强制度建设,切实提高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进一步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会计准则,从而更好地为投资者提供高质量的会计信息。
特此公告。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9年1月7日
财政部驻湖南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行政处罚决定书
财驻湘监[2008]117 号
当事人: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地 址:湖南省长沙市芙蓉中路 269号华菱大厦 5 楼
一、会计基础工作
(一)未及时设置会计账簿
湖南长丰汽车研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研发公司”),2007
年 11 月成立后,未建立独立的会计账簿。
(二)未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
衡阳风顺车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衡阳公司”),填制的记账凭证后无原始依据。
衡阳公司,2007 年12 月 736#凭证,调账分录没有调账说明和相关原始凭证。
(三)未按规定登记会计账簿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汽车”),2007
年 12 月转账 33万元未登记在银行存款日记账中,导致银行对账单全年累计发生额与银行日记账全年累计发生额不符。
长丰汽车, 2007年公司在编制合并报表时, 直接将内部往来款差异抵销了“应付账款”。
衡阳公司,2007 年两个外币账户未在公司的银行存款日记账上登记。
衡阳公司,原股东衡阳东阳车桥厂 2005 年将持有的股份,全部转让给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但是衡阳公司未对股东名称进行变更。
(四)未定期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长丰汽车,在编制2007年合并报表时,发现 2006 年与孙公司北京华冠的内部往来账务处理错误,故将当年的“其他应收款”和 “其他应付款”期初余额同时调减821.86 万元。
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丰汽车”),2007
年共计有11 个存货品种,合计 14.61万元已发生减值,公司未进行账务处理。
上述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一)、(三)、(四)款,《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并对你公司本部及永州分公司处以 12000 元的罚款,对你公司研发公司处以 3000 元的罚款,对你公司衡阳公司处以 12000 元的罚款。
二、会计核算方面
(一)未正确核算收入
长丰汽车,2007 年多列“其他业务收入-废旧收入”104.49万元。
2005年少列“营业外支出”149.82 万元。
永州分公司,2007年少列“其他业务收入”243.62万元。2007 年少列“营业外支出”11.87万元。
衡阳公司, 2006年度多列主营业务收入 51.66 万元,多列主营业务成本 45.11 万元。2007 年多列政府补助收入115.5万元。2007年少列政府补助收入 476.85万元。2007年 4 月收到技术成果转化财政补助- 2 -
资金 30万元,少确认收入30 万元。2006年少列违约罚款的营业外收入
31.2万元。2007 年共收取公司租金 3.88 万元,在“其他应付款—租金”挂账,未确认收入。
长丰汽车惠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公司”),2007年多列 2006
年“营业外收入”14.27万元。2007年少确认综合楼及西侧空地租金收入 31.2万元。
惠州市津惠线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州线束公司”),2007年多列 2006年线束销售收入 1274.55万元,相应多列成本1126.19万元。
2007年发往长丰汽车公司本部的线束,已实现销售,但未及时确认收入
573.12万元,未及时确认成本 541.86 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按照我办的调账通知书,调整各项多列、少列和未及时入账的收入、成本,并对你公司本部和永州分公司处以12000
元的罚款,对你公司衡阳公司处以 18000 元的罚款,对你公司惠州公司处以 6000 元的罚款,对你公司惠州线束公司处以 6000 元的罚款。
(二)未正确核算业务成本
长丰汽车,2007年多列以前年度应列未列成本4078.71万元。2004
年开始未按规定分摊材料成本差异,2005-2007年多列 2004 年应列未列成本 653万元。2007 年少结转“主营业务成本”65.93万元。
永州分公司,2007年多列“主营业务成本”766.06万元。。2007
年多列“其他业务支出”50.45 万元。
衡阳公司,2007 年成本结转采用加权平均法,经检查 2007 年销售
- 3 -成本明细表和生产销售结转表,部分产品成本计算有误,共计多结转成本 60.55万元。2007 年将职工建房虚列“生产成本”207.12 万元。2007
年将职工建房的土地款虚列“生产成本”737.06 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按照我办的调账通知书,调整虚列、多列、不列和少列的成本,并对你公司本部及永州分公司处以 15000 元的罚款,对你公司衡阳公司处以 9000 元的罚款。
(三)未正确核算期间费用
长丰汽车,2007 年将尚处于调研阶段,未正式立项的 CP23 项目和CM2 项目研发支出资本化,少列管理费用 63.74 万元。2007 年部分运输费未入账,少列“管理费用-运输费”775.18万元。2007 年将汽车报销的营业外支出计入广告费,多列“管理费用-广告费”63.54万元。2007
年发放职工奖金,虚列“管理费用-咨询费”0.72 万元。2007年多列 2005
年“管理费用-广告费”84.2 万元。2006年多列 2005年广告费93.6万元。2007年多列以前年度应由原湖南销售公司承担的“销售费用”6.25
万元。2007 年多列以前年度应由原北京猎豹销售公司承担的“管理费用-广告费”34.08万元。
永州分公司,2007年广告费没有分期摊销,少计 “营业费用”58.29
万元。2007 年计提企业改制时内退人员的辞退福利 178.80 万元多列当期“管理费用”。2007 年部分广告费,没有分期摊销,多列“营业费用”
268.97万元。2007年在“管理费用”中计提的209.72 万元补充医疗保险支付长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改制前离退休人员的补充医疗- 4 -
保险基金使用。2007 年替公司总部贴现票据,多列“财务费用”1042.53
万元。2007 年多列一年的效率工资,多列“管理费用”768.35 万元。
衡阳公司,多列集团公司“管理费用-租赁费”17.94万元。2006
年少列“管理费用”1.38 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按照我办的调账通知书,调整虚列、多列、不列和少列的费用,并对你公司本部及永州分公司处以 39000 元的罚款,对你公司衡阳公司处以 6000 元的罚款。
(四)未正确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永州分公司,2007年延期确认固定资产 1.02亿元,少计提“累计折旧”199.74万元。
衡阳公司,2006 年至 2007年有 31项固定资产共计 954.45万元延迟转入,少计提“累计折旧”77.27万元。2004 年-2007 年对所属房产-住宅区门面少计提“累计折旧”34.72 万元。2007 年使用的计算机多计
累计折旧”1.37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十四条,第十八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按照我办的调账通知书,调整相关账务,并对你公司永州分公司处以 3000 元的罚款,对你公司衡阳公司处以 9000 元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
长丰汽车,2007 年违规计提对湖南销售公司坏账准备 6150 万元。
- 5 -
上述问题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第六章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按照我办的调账通知书,调整相关账务,并对你公司处以 3000 元的罚款。
(六)未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
衡阳公司,2007 年将长期借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发生的利息费用
115.86万元全部予以资本化,从而少列 “财务费用”67.36 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17 号-借款费用》第四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
(一)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按照我办的调账通知书,调整相关账务,并对你公司衡阳公司处以 3000 元的罚款。
(七)无形资产摊销不正确
永州分公司,2007年延期确认无形资产,并且少计提 9个月累计摊销 18.62 万元。
衡阳公司,2004至 2006年共少计无形资产累计摊销57.13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第 6 号-无形资产》第四条、第十七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按照我办的调账通知书,调整相关账务,并对你公司永州分公司处以 3000 元的罚款,对你公司衡阳公司处以 3000 元的罚款。
(八)多计投资收益
- 6 -
长丰汽车,2007 年多列投资收益 100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 2 号-长期股权投资》第十条,第十一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按照我办的调账通知书,调整相关账务,并对你公司处以 3000 元的罚款。
(九)未正确核算固定资产
长丰汽车,2007 年将以前年度列入“在建工程”的 CF2项目(长丰 CS6车型)、CS7项目(研制中的 CS7 车型)汽车模具设计费等调整到
研发支出”,并转入 “无形资产”。少列 “在建工程-CS7项目”1754.21
万元,少列“固定资产-CF2项目”16649.07 万元。
永州分公司,2007 年修建厂房时,将拆除的自有旧产房账面余额记入“在建工程”,多列“在建工程”24.49 万元。2007 年从集团公司买入土地,将拆除的地上建筑账面余额记入“在建工程”,多列“在建工程”832.78万元。
衡阳公司2004 年12 月少计“无形资产”137.1 万元。2006 年少计无形资产671.13 万元。2006年虚减“固定资产”31.2 万元。2004年少列“固定资产-门面”315.94 万元。2007 年虚增变压器原值 38.12 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第三条,第二十三条,《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按照我办的调账通知书,调整相关账务,并对你公司及永州分公司处以 9000 元的罚款,对你公司衡阳公司处以 15000 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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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国家财税政策方面
(一)个人所得税方面主要问题
长丰汽车公司本部,2007 年在“管理费用”中支付外方人员劳务报酬 53.72 万元,未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也无法提供外方人员已在我国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证明。共计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1
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
[1995]65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外籍个人和企业提供完税证明和中国居民身份证明的通知》(国税发[2001]43 号)第二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和当地国税局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财监[1995]46 号),我办将向你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抄送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公司向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专员办查补”。
(二)企业所得税方面主要问题
长丰永州分公司,2007 年在“应付职工薪酬--工资”科目之外还存在实质上属于工资性质却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制造费用科目的发放给个人的水电费、交通费、物管费等补贴合计 35.22 万元。应进行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补缴企业所得税 11.62万元。
衡阳公司,2007年支付中行、交警搬迁花篮款、典礼费0.15万元,支付华兴、东阳两个派出所工作经费0.40万元,对外捐赠支出合计 0.55
万元计入了“管理费用”,未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予以调整,少计企业所得税 0.18 万元。
长沙汽车惠州销售公司(以下简称“惠州销售公司”),2007 年度公- 8 -
司的广告费 80 万元应由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应补交企业所得税 26.4万元。2007 年度虚列运输费用 200.64 万元,实际是从湖南长丰汽车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划入,应补交企业所得税 66.21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 号)第三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和当地国税局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财监[1995]46 号),我办将向你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抄送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你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税款和滞纳金,并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专员办查补”。<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三)企业增值税方面的主要问题
长丰汽车,多列增值税 627.25 万元,违规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45.15万元。公司2005年-2007 年共收到的索赔款 4320.43 万元(他业务收入-索赔款 3689.71 万元,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627.25 万元)。公司向赔款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45.15 万元。上述索赔款收入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项目,不应该计提增值税,更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对方单位抵扣。
衡阳公司,2005 年-2007年收到索赔款 168.23 万元,公司向赔款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7.7 万元。
惠州公司2007年收到索赔款,开具增值税专用税票 10.47 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 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7]18 号)第一条,
《发票管理办法》([1993]财政部令第 6 号)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和当地国税局在工作中加
- 9 -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财监[1995]46 号),我办将向你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抄送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你公司限期改正,你公司依据索赔协议从生产商获得的索赔款只能开具一般收款收据,部分销售退回只能开具增值税红字发票,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你公司还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提交已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清单,协助税务机关追缴生产商多低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四)其他税收方面的主要问题
衡阳公司,少计门面租金各项税费 0.68 万元,其中:房产税 0.47
万元、营业税 0.19 万元,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0.02万元。
惠州公司,2006 年,格林得酒店少列租金收入合计 27万元,少交房产税 2.88 万元,少交营业税 1.35 万元,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0.07
万元,少交教育费附加 0.04 万元;2007 年少列租金收入合计 7.2 万元,少交营业税 0.36万元,少交城市维护建设税0.02万元,少交教育费附加 0.01万元。
上述问题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财政部派出机构和当地国税局在工作中加强协作配合的通知》(财监[1995]46 号),我办将向你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抄送行政处罚决定,并责令你公司向当地税务机关申报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并在税收缴款书上注明“专员办查补”。
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处理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依据我办的《调账通知书》调整相关会计账目,并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完整的对外披露我办对你公司的重大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对你公司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10 -
等相关法律法规所处罚款 18.9 万元,作为中央收入,由我办开具一般缴款书,以 103050199“非税收入-罚没收入-其他一般罚没收入”,就地缴入中央金库,逾期不缴纳的,我办将每日按罚款数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请你公司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将整改措施、会计事项调账凭证、重要前期差错说明、缴款缴税凭证复印件及时报送我办,本处罚决定由我办监督执行。
依据《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 10 号)第二十七条,我办将就你公司执行该处罚决定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 个月内,依法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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