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荔科技(600762)相关责任人员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来源: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0-9-28 13:47:17 点击数:
导读: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荔科技刘作超等5名责任人员)〔2009〕51号当事人:刘作超,男,1955年10月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96号。当事人:管志宽,男,1944年12月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94号…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金荔科技刘作超等5名责任人员)

〔2009〕51号
当事人:刘作超,男,195510月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龙口西路96号。
当事人:管志宽,男,194412月出生,住址:广州市天河区天河北路594号。
当事人:许梦阳,男,195912月出生,住址:广州市越秀区东皋大道19号大院。
当事人:叶树稳,男,19569月出生,住址:广州市东山区校场西路13号大院。
当事人:吴志衡,男,195510月出生,住址:武汉市青山区红卫路65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有关规定,我会依法对金荔科技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荔科技)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申请听证,但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金荔科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0612月,金荔科技在没有签订偿债协议,资产权属不清的情况下,对以资抵债事项进行账务处理,将抵债资产作为金荔科技资产进行核算,导致金荔科技2006年年度报告中资产负债表虚增固定资产及无形资产79,059,574.12元。
二、金荔科技2006年未对其广州分公司的账面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未对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进行摊销,导致2006年年度报告中损益表少计费用22,274,855.74元,虚增利润22,274,855.74元。
三、金荔科技2006年伪造《居间合同》、本票等文件,虚构收取中介佣金3,500万元用于归还秦皇岛路建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欠款,导致2006年年度报告中损益表虚增收入3,500万元,虚增利润3,311万元。
时任董事长刘作超是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意并在通过2006年年度报告董事会决议上签字的时任董事管志宽、许梦阳、叶树稳、吴志衡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上述事实有金荔科技2006年年度报告、财务明细账、记账凭证,董事会决议,相关当事人谈话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管志宽、许梦阳、叶树稳、吴志衡在书面申辩意见中称,对上述违法事实不知情,在董事会上对年报提出了质疑。我会在量罚时已考虑其申辩意见。
我会认定,金荔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关于“上市公司依法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的规定,构成了《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
一、对刘作超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罚款;
二、对管志宽、许梦阳、叶树稳、吴志衡分别给予警告。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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