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远东(000681)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

 来源: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时间:2010-9-7 10:39:04 点击数:
导读: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日期:2010-09-07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公告日期:2010-09-0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
《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33号),中国证监会对公司的调查、审理已终结。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33号)主要内容
(一)中国证监会认定的违法事实
1、未如实披露关联方关系
2004年11月,远东股份子公司北京远东网络安全研究院(以下简称“北京研究院”,远东股份持股87.5% )出资15万设立了北京锦华瑞欣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锦华瑞欣” ),但远东股份未在2004年至 2006年年报中如实披露与北京锦华瑞欣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
2、未如实披露短期投资
1999年至2005年,远东股份及其子公司常州远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东科技” )、北京研究院和北京远东网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北京网安” )先后在常州、合肥、南京、北京等地5家证券营业部开设10个资金账户进行短期投资,除北京网安(18XXX18账户)外,其他投资均未在年报中如实披露。
远东股份1999年年报披露短期投资0元,2000年年报披露短期投资0 元,2001年年报披露短期投资0元,2002年年报披露短期投资0元,2003 年年报披露短期投资0元,2004年年报披露短期投资0元,2005年年报披露短期投资1042.33万元。远东股份(包括子公司远东科技、北京研究院和北京网安)应披露的短期投资分别为:截止1999年12月31 日,短期投资应为197.04万元;截止2000年12月31 日,短期投资应为382.99万元;截止2001年12月31 日,短期投资应为1759.52万元;截止2002年12月31 日,短期投资应为160.78万元;截止2003年12月31 日,短期投资应为149.79万元;截止2004年12月31 日,短期投资应为124.03万元;截止2005年12月 31 日,短期投资应为1123.00万元(以上数据均未考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
3、虚构销售业务
2005年远东股份通过北京研究院、北京网安、远东科技虚构与北京往来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往来文化”,北京往来文化由北京研究院和北京网安实际控制)的技术开发合同和产品销售合同共计7
份,虚增上述三家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分别为249万元、406.31万元、
310万元,共计965.31万元,导致远东股份2005年年报虚增利润945.08万元。
对上述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李晓卫,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为林旭辉、王学保、缪柏纯、林晓滨、朱祥英、邵俊、解正安、方峰、叶德华、王和伦。
上述事实,有关情况说明、董事会决议、1999年至2005年年报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二)对时任公司有关当事人及公司的处罚
根据上述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原
《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和《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
1、给予远东股份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2、给予李晓卫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
3、给予林旭辉、王学保警告,并分别处以10万元罚款;
4、给予缪柏纯警告,并处以5万元罚款;
5、给予林晓滨、朱祥英、邵俊、解正安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6、给予叶德华、方峰、王和伦警告。
二、本公司声明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33号)所记载的主要内容与本公司现任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无关,本次行政处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无重大影响。
公司决定放弃申请行政复议,公司未知其他当事人是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意向。
对于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本公司表示将以此为教训,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恪守诚信原则,规范运作,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三、备查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特此公告!
远东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O 一O 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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