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0-11 11:53:26 点击数:
导读: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股权转让的相关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二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两者所依据的法律程序以及产生的法律后果是有差别的,尤其是在无偿转让股权的情况下,以下对有限责任公司无偿转让股权的相关法律问题做一个分析。
    案例介绍:
    2002年7月,B、C共同出资成立北京XXX有限公司,注册资金100万元。B出资8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80%,C出资20万元,占出资总额的20%。2003年10月,A到B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北京XXX有限公司工作,被任命为该公司副总经理兼总工程师,因A对公司的贡献突出,A与B在2006年5月24日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北京XXX有限公司股东B同意将所持股份25万元无偿转让给A。A同意接受,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因北京XXX有限公司迟迟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2007年7月,A向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北京XXX有限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诉讼过程中得知,B单方撤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以25万元的价格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该公司股东C。另查明,2006年12月20日,甲方B与乙方C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B撤销无偿转让给A的股权,同时将该部分股权无偿转让给C。2007年9月,B向A发出《关于撤销股权赠与的通知》。
    该案经过一审和二审,二审法院最终的处理结论为:
    上诉人A与被上诉人B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虽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因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设置的程序性限制条件而被一审法院确认为合同成立而尚未生效,二审人民法院对此亦不持异议。因为B为无偿转让给A股权,A没有支付任何对价,所以此无偿转让行为按着《合同法》的赠与合同有关规定处理。又因为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所以B有撤销对A的无偿赠与的25万元股份的权利,而B将该股权无偿转让给C的行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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