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散公司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股东有约束力吗
解散公司之诉是关系到有关公司组织能否存在的诉讼,所以人民法院就是否解散公司的生效判决对参加诉讼的股东和未参加诉讼的公司其他股东具有当然的既判力。判决解散公司的,因解散事由的出现,公司必将进入清算阶段,最终因清算完毕而终结,该判决当然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甚至包括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均有效力;判决驳回原告股东的诉讼请求的,因法院对原告据以提起解散公司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在其据以主张解散公司的具体事实和理由不能得到法院支持的情况下,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提起该诉讼的股东和公司的其他股东不能再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
- 没有找到相关文章!
证券维权律师-臧小丽博士
臧小丽律师 法学博士
电话:010—57128755
手机:13520829251(可加微信)
13810949725(微信已满)
13651133135(微信已满)
邮箱:343733997@qq.com
单位:北京时择律师事务所
地址:北京朝阳区光华路4号院东方梅地亚中心2310
邮编:10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