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擅自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来源: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0-18 10:13:43 点击数:
导读:在婚姻持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股权,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不影响其对股权的权益,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持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与第三人就该股权签订股…

  在婚姻持续期间,一方获得的股权,在双方未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该股权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是否参与公司的经营不影响其对股权的权益,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持股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与第三人就该股权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的,在第三人对受让股权未尽注意义务而不构成善意第三人的,该协议属于效力待定协议。夫妻另一方拒绝追认的,该协议无效。
    认定夫妻一方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股权擅自与第三人签订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八十九条关于“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作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者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
    笔者在此提示:在操作股权转让非诉法律项目时,对于拟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自然人的,应核实并阐明以下事项:
    ⑴该转让人婚姻状况;
    ⑵拟转让股权的获取时间是否在婚姻持续期间;
    ⑶若拟转让股权于婚姻持续期间获取,夫妻双方是否对该股权财产归属有特别约定,即判断拟转让的股权是否构成夫妻共同财产;
    ⑷若构成夫妻共同财产,该转让行为是否已经夫妻另一方同意;
    ⑸核实拟受让人是否对属于夫妻共有的股权履行了注意义务,是否构成善意第三人。
    相关判例:
    《王勇、颜映君与被上诉人杨燕、原审被告吴翔股权转让纠纷二审》(广州市中院(2008)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7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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