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责任公司的部分股东不同意公司合并,如何处理?
张某与杨某共同出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其中张某出资20%,杨某出资80%。在公司运营期间,乙公司欲与甲公司合并,杨某同意,但张某反对。请问:在张某反对的情况下,甲公司能否与乙公司合并?如果张某的反对无效,张某可如何处理其股权?
解答
甲公司能否与乙公司合并,应由甲公司召开股东会进行表决。而对于公司合并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案中,除甲公司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张某与杨某应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会会议的表决权。杨某的出资占甲公司的80%,已经超过了三分之二,因此只要杨某同意,甲公司即可与乙公司合并。
张某在反对无效的情况下,可要求甲公司按合理价格收购其股权。如果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张某与甲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张某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修订)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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