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合并协议可能因为一方不履行合同而解除

 来源: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1-10-21 13:59:27 点击数:
导读:【案情简介】原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经七路街道办事处。被告: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1998年4月16日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根据《工会章程》和《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就企业被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兼并一事召开…

【案情简介】
    原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经七路街道办事处。
    被告: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
    1998年4月16日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根据《工会章程》和《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就企业被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兼并一事召开了全体职工大会,全部同意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被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兼并。1998年4月20日原告向济南市市中区经济计划委员会请示批准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被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兼并。1998年6月16日原、被告及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兼并家具厂,兼并后,家具厂的全部资产和全体在职职工、退休职工由被告接收和安置,经双方确认的全部债权债务同时转移到被告。家具厂现有经营部一处,由原告用被告支付的转让款将该经营部的全部产权买断,企业兼并后原告不再向被告交接。兼并手续经区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家具厂全部职工转为被告职工。被告兼并家具厂,须缴纳转让费。转让费的具体数额以评估确认的净资产621万元为底价,扣减企业职工的安置费、风险金等共计276万元,再扣除原告买断经营部的25万元,被告还应向原告缴纳转让款320万元。从兼并协议经上级正式批准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被告先付50%,即160万元,剩余50%,即160万元,于第二年期满前一次性缴清。如到规定期,被告不能按时缴清,应向原告按欠款额千分之五日缴滞纳金。
    上述协议签订后,双方于1998年7月3日进行交接,并形成了会议纪要,就企业兼并所涉及的问题全部达成协议。被告兼并家具厂后于1998年6月24日同家具厂的全部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时间为一年半。兼并后至1998年底企业职工的工资、统筹金正常支付。自1999年1月开始经营情况恶化,拖欠职工的工资和统筹金,仅1999年1月至10月就拖欠统筹金79630元。在签订兼并协议时被告提供的资产负债表中所记载总资产12422620元,目前净资产不足100万元,其中还包括债权60万元。1999年9月23日济南市市中区经济计划委员会批复同意原告的请示。因此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兼并协议,归还原企业。
    原告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政府经七路街道办事处诉称:1998年6月16日原告、山东比昂实业有限公司、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三方签订协议。由被告兼并原告下属企业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同时签订《企业兼并附加协议》,1998年6月24日经济南市市中区经济计划委员会批准生效。同年7月3日原、被告、济南市中钢木家具厂、市中区经计委四方正式交接,并作了交接会议纪要。兼并后,被告未履行协议主要条款,长期拖欠职工工资,不缴纳社会统筹金,严重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致使矛盾激化,全厂职工联名上书,坚决要求解除兼并,同时被告也未按协议要求按期交纳企业兼并转让金,被告严重违背了兼并协议中不降低职工生活水平、盘活集体财产的初衷,使原告蒙受了巨大的损失,为维护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原告的财产不受损失,特请求法院,依法解除兼并协议,归还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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