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市属单位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财政部、科技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实施办法》(财企〔2010〕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进一步推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市属单位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根据《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单位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示区组发〔2009〕3号)、《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示区组发〔2009〕12号),结合示范区股权激励改革试点工作的经验和做法,特制定本意见。
一、激励方式和要求
示范区内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院所转制企业、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的企业以及其他科技创新企业,可以采用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分红激励的方式,具体参照《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市属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收益分成方式。市属院所转制企业可参照科研院所适用科技成果入股激励方式。
示范区及北京市相关委办局及管理机构,对涉及股权和分红激励的具体工作,应积极配合和落实。
二、市属单位科技成果评估结果备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和《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的市属单位,其科技成果评估结果备案包括评估结果公示和办理备案手续两个环节。
由中国技术交易所对市属单位科技成果评估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由中国技术交易所向市属单位出具《股权激励涉及科技成果项目评估结果确认证明》。
市属单位依据上述证明文件、激励方案及其批复文件、资产评估报告及其他相关材料,到主管部门办理评估备案手续。实施激励单位是市国资委授权备案单位或隶属于市国资委授权备案单位的,由授权单位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实施激励单位不是市国资委授权备案单位,也不隶属于授权单位的,由市国资委办理备案手续并出具《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
三、市属企业资产评估值核准或备案
市属企业在核定股权奖励和出售的激励额度时,需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依据《北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京国资发〔2008〕5号),经济行为涉及的评估范围资产总额账面值或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核准;资产总额评估值大于或等于5000万元人民币且小于1亿元人民币的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负责备案;其他评估项目由市国资委所出资企业或授权备案单位负责备案。
四、市属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有关问题
(一)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的资产
根据《事业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实施办法》(国资事发〔1995〕89号)中规定,国家财政拨款、上级补助和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用现金出资入股。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原则上不得将事业性收入用于投资入股。
(二)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对外投资审批
市属事业单位采取科技成果入股方式,根据批复文件及科技成果评估结果备案,由市财政局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对外投资审批手续。相关单位需依据批复文件和《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京财绩效〔2008〕397号)的相关规定,提供所需材料和文件。
五、市属单位国有产权变更手续
市属单位股权激励中涉及国有产权变更的,应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前,到市国资委办理产权变动登记手续。其中涉及国有产权转让(含股权奖励)的,应另由北京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六、市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工资总额管理
实行工资总额管理的市属科研院所、高等学校,根据已批复激励方案所确定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激励支出部分,按照北京市工资总额管理的有关规定,经批准可一次性计入当年单位工资总额,但不纳入工资总额基数。
七、股权激励实施相关财务信息的披露与报送
实施股权激励的市属单位在每年的财务报告中,应对实施情况相关的财务信息予以充分披露,并报送市财政和科技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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